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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諒我執着,但這不是公義——寫在鄭明軒、蘇嘉豪被控「加重違令」案宣判之時

原諒我執着,但這不是公義——寫在鄭明軒、蘇嘉豪被控「加重違令」案宣判之時

鄭明軒、蘇嘉豪被控「加重違令」的刑事案件今日於初級法院宣判,法官改判兩位觸犯非法集會及示威罪成,判處 120天罰金,分別被罰款 40,800元(蘇嘉豪)及27,600元(鄭明軒)。對此結果,不少兩位的支持者都表示「收貨」,一來當然是因為蘇嘉豪雖然罪成,但刑罰不足30日監禁,故議席得保(最終結果還得看檢察院會否上訴),二來當然是因為用錢就可了事。

但對此結果,我一點也不感到高興;因為這絕對不是甚麼「法律是公正」,更談不上公義,因為魔鬼盡在細節。

首先,我要在此再次表明,這宗案件值得關注,在於它牽涉到澳門人的集會自由。而觀乎當日鄭蘇二人在特首官邸所做之事,絕非如警方證人所言的「情節嚴重,衝擊警方防線,挑釁警方」、「有關行為對交通造成影響」,單單就是沒有按照原定路線、然後走到特首官邸外表達訴求,這樣沒有按示威法預告集會就遭到了起訴,其實代表了和平集會也可以是非法——只要在場警員認為如此。而今日兩位被判罪成,正正就是代表法官認同了上述和平集會是非法,不過在罰則而言,採取了大家覺得最能接受的一種而已。

其次,按一位在現場聽審的朋友提供資料,判詞中更指明「如果遊行沒有行到終點都屬非法」,由此可見,澳門人的和平集會權利已被收窄得幾乎蕩然無存。

作為一個認識兩位主角的澳門人,我這刻的心情相當矛盾,甚至會為自己的心情矛盾而覺得荒謬,因為我既為兩位不必受牢獄之苦而放下心頭大石,但轉念一想,為著一個根本不應該出現的檢控,以及隨之而來的「輕判」而心寬,是否有點有不可思議?

我知道以上這段文字會掃了不少人的興,但原諒我執着,這真的人治,而不是甚麼公義。

圖︰ 愛瞞日報Macau Conceal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