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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漸消失公民權和自由的香港人

漸漸消失公民權和自由的香港人

記得在和部份藍絲朋友討論港獨的時候,總會提到港獨是犯法,我通常都會問,港獨是犯了那條法例,若果是犯法,怎樣告才對,這些問題都沒有答案,但他們都會拋出一句,基本法第一條,分裂國家就是有罪,我相信大家在電視或者報紙都聽過如此說法,但香港的刑法並沒有這一條。這是大陸的法律,加上,憲法所規定的並不代表是刑法,以香港的普通法,是刑事法例來作檢控,我不知道這樣是對不對。因為我們是這樣成長,所以,活到今天,是不是不適應。

又和部份人討論,什麼是公民權利,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而二十六條更清楚述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就以上兩條基本法,完全顯示出,香港人基本的公民權利,但今天似乎和原意有出入,受到限制。

記得好多官員,權貴和議員認為,自由是應該有所規限,這些言論就是今天讓人感到權利受損的感覺,因為這兩條基本法所講,都是一些普世價值,好可惜被扭曲成為有限制的自由,若果以自由和限制放在一起,這個就是矛和盾的問題。其實,再深入一點考慮,這些想法其實就是大陸的一套,因為,在大陸高層認為,香港人實在太過自由了,應該得到某種程度的限制,再加上香港是奴才治港,在多人叫陣之下,變了順理成章。

以上的情況,其實真正出現得最明顯就是上一任特首梁振英上任之後,大家還記得一個畫面,一個穿著「唐馬」而又頭髮不多的邵某坐在立法會,大聲疾呼的說,今後不會「打不還手」,這話一出,好多人並未有為意,漸漸就出現對立的場面,就出現了今天的「本末倒置」的言論,到了林鄭,更高度由大陸佬來演譯。

前一陣子,王部長的憲法論就是說明了,香港的基本法玩完,因為若果說基本法無的話,國家憲法是適用,這樣的話,就是要香港行大陸法律的第一步,香港人就此失去了香港人應有的公民權,而要遵守如大陸人般的法律。相信,很多法律界人士都反駁,部份資深的從政前輩,更指他是滿口歪理。但大家不要少看王部長的言論,果真就開始了利用社團條例取締民族黨,因為港獨是違犯國家憲法。

我並不是讀法律都知道,香港在中英聯合聲明中指出,九七年後是基本法作為依據,當有任何法律和基本法有出入,就會釋法,或者進行本地立法放在附件,可能大陸高層真的心急了,又可能沒想到,真正要行這些法律是有程序。

我為什麼要談到公民權利,就上次的議員被褫奪資格開始,香港人的被選舉權就被限制,而這些限制並未有任何的法理依據,當然,這個是我們一般的想法,因為釋了法,他們就覺得是有法理依據。除了這個之外,大家總感覺到公民權利是漸漸消失,因為在民族黨這次事件中,結社自由,言論自由等都受到限制和挑戰,而新聞自由也感覺到警號,因為,採訪港獨都是犯法。然而,我就認為這些都是一個香港人應有的公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