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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法律工作者」混淆了「事實」與「評論」

「一個法律工作者」混淆了「事實」與「評論」

以下是我剛在梁振英面書的留言:

梁先生,多謝你再次「轉貼」(或者應該說是「張貼」)自稱「一個法律工作者」就我於9月1日在你面書留言的回應。我仔細考慮當中觀點後,更令我相信「他」真的是對誹謗法律有點一知半解。

首先,「他」似乎混淆了(1)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李啟新勳爵所列出「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的五項「外在客觀限制」與及(2) 「他」聲稱「被告先必須在客觀上成功確立他所作出的陳述是一項公允評論」及「評論在客觀上確實是公允」的法律要求。當然,這可能僅僅是因為「他」用詞遣字不夠嚴謹及準確而所引起的問題,未必需要深究。

關鍵問題在於「他」仍然沒有考究一些基本的事實及混淆了「事實」與「評論」的分別。「他」聲稱我是把評論和「假託知悉事實(imputation of fact)」混為一談,只是論述了「梁振英的(競選)班子就曾經出席江湖飯局」這一句的陳述,而對「梁振英領導的政府要由江湖(黑社會)中人及其門生維持秩序、追打示威抗議人士、梁振英領導的政府也任由江湖(黑社會)人士公開向社會作暴力威嚇,事後也一言不發」那些「假託知悉事實」的陳述」「一句也不說」。

「他」似乎不知道在誹謗法律下,對事實的推斷或推論可以恰當地視為評論(“An inference or deduction from facts may properly be regarded as comment”): 見終審法院在Eastern Express Publisher Ltd v. Mo Man Ching一案的裁決

「他」聲稱「假託知悉事實」的陳述,其實都是建基於鍾劍華有關文章起初所舉出的基本事實而作出的的推論,在誹謗法律下都被歸類為評論或意見。鍾劍華的文章首先指出,「當天,梁振英以特首的身分往天水圍出席居民諮詢大會。之前建制派把所有場內的票差不多取盡。場外則有一位名字響噹噹的江湖叔父輩人物,帶着他的一眾門生撐梁振英,還發生追打示威人士的事件。」其後鍾劍華才指稱「梁振英領導的政府要由江湖(黑社會)中人及其門生維持秩序、追打示威抗議人士」; 鍾劍華的文章先指出,「兩天之後,這位江湖人物接受明報的專訪,刊登於明報頭版(2013年8月13日),專訪中他表明「最想流血衝突」。有證有據,那些報紙及相關的報道仍然可以在網上找到。對於這件事,特區政府高層,包括當時的特首梁振英本人、好打得的政務司長林鄭月娥、律政司長、保安局長、警務署長,到了今天已經五年了,仍然未發一言。大家千萬也不要忘記這一點。」其後才指稱「梁振英領導的政府也任由江湖(黑社會)人士公開向社會作暴力威嚇,事後也一言不發」。其實就這方面我已經在8月28日的留言詳細解釋過,但「他」卻仍是指稱我「一句也不說」。

或者我就舉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希望梁先生能夠明白。若果有人列出一個基本的事實,就是自稱「一個法律工作者」的貼文居然是由梁先生自己張貼,然後指稱「梁振英行事並不光明正大,不敢直接回應張達明提出的質疑,卻要假借所謂「法律工作者」的名義說三道四」,這項指稱在誹謗法律下便會被歸類為評論或意見,若是真誠作出,便不會構成誹謗。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