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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結社自由不容剝奪:譴責保安局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之決定

言論結社自由不容剝奪:譴責保安局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之決定

今早政府刊憲,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行使《社團條例》第8(2)條所賦予之權力,正式決定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李於會見傳媒時多次重申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的原則,並以香港民族黨黨綱、參選決定及於國外宣傳理念等證據而作出此決定。

根據《基本法》第廿七條列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是次以「國家安全」等之由取締香港民族黨明顯與《基本法》相違背。更甚,若此例一開,將來政權則可肆意禁止任何視為「眼中釘」的政黨及組織運作,無疑是繼過往將異見者排除於選舉制度後,進一步扼殺存於香港異見聲音的舉動,以「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之名,除異見之實。

而政府一直所言的「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說穿了亦只不過是「政權安全」。任何挑戰甚至有機會威脅政權的思想、言論及行為,皆可被視作破壞「安全」。過往中共亦多次以此之名消滅異見,不少內地維權人士和支援他們的維權律師和市民,只因維護憲法保障的權利,動輒被政權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罪判刑,今次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一事亦是按此邏輯而決定。

我們在此重申,言論及結社自由是開放社會的基石,正如已故美國總統甘迺迪所言:「自由是不可分割的。只要一人被奴役,所有人都不自由。」我們毋須同意香港民族黨的主張,但必須堅決維護其言論自由。由《公安條例》、已被釋法的《宣誓條例》、即將本地立法的《國歌法》到今天被行使的《社團條例》,高舉「國家安全」之名的各條惡法明顯就是創造特首林鄭月娥所言的「有利條件」,為日後《基本法》廿三條立法鋪路,扼殺港人的思想、言論及結社自由。我們就此強烈譴責特區政府遏制香港民族黨合法行使結社自由的權利,更呼籲香港人不再沈默,共同反對當局扼殺結社、言論自由的勾當。

社會民主連線
二零一八年九月廿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