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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鐵掠奪公有地罪證

港鐵掠奪公有地罪證

翻查小蠔灣地契,政府喺1995年個陣批俾港鐵過2047年做車廠,點解可以象徵式地價$1000就納左30公頃土地,原因係佢做緊「公共用途」。

好啦,依家政府想用番黎起樓,張地契講到明,你港鐵唔再只係做車廠,政府係理應可以直接收番(re-entry)塊公家地,賠都唔駛賠,直接用黎起公屋居樓最有效率,起完留番下面個位俾佢泊車都重得。

依家呢?林鄭10月既施政報告放風,就話直情送左塊地俾港鐵做發展商起豪宅,然之後話做「公私合營」,俾佢起私樓豪宅之餘都拎番啲出黎做公營房屋,講都好似益左市民咁,實際本身成塊地應該係市民架!

自從林鄭講過公屋封頂之後,政府對公屋既定義已經改變左,依家連「首置上車盤」呢種補貼少少既私樓,都已經係叫「公屋」。咁你估港鐵掠奪左塊公有地,成大堆佢地豪宅盤,隔離係起租住公屋、居樓定起扮公屋既首置盤?

30公頃 = 1.5個太古城
1公頃 = 1,000公屋居屋單位

政府成日話扮冇地,誘導啲人去支持佢填個千億人工島,但小蠔灣本身一塊咁靚既公有地,解決到咁多劏房同上樓既需要,你轉個手就俾港鐵掠奪左去食大茶飯,咩野道理?

所以,根本就唔應該俾林鄭送左公家土地資源俾港鐵,立即收番已經解決十萬人居住需要,錯用「公私合營」完全係一個極差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