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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主牆事件:給理大學生會的信

有關民主牆事件:給理大學生會的信

首先,我們支持連儂牆,亦希望大家毋忘傘運,但我們不認同連儂牆上的新民主牆守則。新民主牆守則不但容許人身攻擊和公開他人私隱資料,更將學生會對民主牆之管理方針,化為簡單一句的「最終管理權」。民主和自由不代表「想點就點」,而是在行使權利時不會犧牲他人的權利,但當民主牆可以容許人身攻擊和公開他人私隱資料,討論只會化為力量的對決。這種用強弱決定紛爭的情況,正是反民主的表現。另一方面,權力過度集中只會鼓勵濫權,所以管治機構的分權和限權才來得重要。就民主牆而言,香港理工大學擁有業權,香港理工大學學生會擁有管理權,大眾擁有使用權。將業權和管理權分開就是為了避免大學輕易凌駕他人的使用權,學生會則設立民主牆守則作為自我限權,所以民主牆守則才會清楚列出學生會移除民主牆大字報的條件和程序,亦因此我們既不同意校方管理民主牆,也不同意新民主牆守則。

還原始末

事源於9月26日,校方要求學生會在24小時內還原民主牆(去除連儂牆及復用原來守則),學生會召集學生組織商討,而理事亭亦參與其中。學生會當日表示新民主牆守則和連儂牆只會試行兩週和只佔一半空間,仍屬實驗性質,去觀察同學對簡化守則的反應。既然如此,理事亭建議倒不如把連儂牆移至其他位置,如M Core平台又或在VA大樓內以遍地開花。一來策略上優先保護民主牆,令學校無從收回民主牆;二來亦可無後顧之憂地與校方周旋,測試校方是否存心打壓與雨傘運動相關的活動。此舉可以有策略地回應校方,亦可以保存學生會實力,為事情惡化之時作準備。唯學生會當日表示傾向與校方正面硬碰,欲以群眾運動逼使學校讓步。我們認為這雖然不是首選,但亦未嘗不可,所以再三提醒學生會:既然是「逆境波」下選擇抗爭,就必須堅守原則和堅持到底,就算失敗也不可犧牲底線或前後不一。否則只會輸了原則又輸掉策略,更會令支持者感到失望,尤如被學生會出賣。

在民主牆守則和做法上,理事亭雖然和學生會有不同見解,但仍尊重學生會並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學生會,所以亦有提供幕後支援和一直在後勸諫學生會。但事已至此,理事亭不得不公開指出學生會不符原則與策略失當的種種錯舉。接下來雖然指出不少學生會的問題,並不是想發洩或有意打擊學生會,而是出於公眾知情權,亦希望學生會可以在此艱難時候,痛定思痛,力挽狂攔。

閉門作業 背離群眾

學生會在聯署提出的三個訴求如下:
1. 校方須主動移除「屬於校方的民主牆」,並向全體學生公開解釋並道歉;
2. 校方須承認學生會之自治權,且承諾不會再干預學生會管理之場地;
3. 校方須移除民主牆後的閉路電視。(注1)絕食是嚴肅的抗爭手段,以犧牲個人健康甚至性命,以達訴求,絕非輕言和兒戲之事。學生會承諾不會為「俾下臺階俾自己」又或「為肚餓」而放棄運動。另一方面,學生會認為事關民主牆管理及言論自由,學校必須公開交代,因而不欲安排閉門會議。(注2)

然而,學生會在未能達成訴求下,放棄以上兩個承諾,更在無公眾﹑師生參與的情況下,與校方進行私下會面並決策,釀成羅生門。(注3)此舉視2000多位聯署同學、學生會內組織和各界聲援團體的共同訴求為無物,不但決定前沒有交代,其後幾日亦無解釋當中改變的源由,簡直是對群眾呼之則來揮之則去。而正如學生會所言,事關公眾利益與言論自由,閉門會議不但令同學、公眾和傳媒難以監察學校和學生會,更自然令人猜疑箇中協議是否合乎公義、全面公開和合理。

草率行事 承受惡果

學生會在事件中屢屢草率行事,實在危及運動成敗。其一,在M Core的示威行動中,學生會並無做好事前溝通,令到普通群眾難以參與。多個組織及同學各自提出不同訴求,令捍衛言論自由的訴求變得模糊。其二,在與校方的私下會談中,沒有雙方認可的會記、備忘錄,亦沒有清楚定義字眼,既不利公眾監察,亦致事後各執一詞,對學生一方毫無保障。綜上所言,種種草率之舉令學生會連番失利,更令學生和參與群眾進退失據。其三,依學生會的版本,校方與學生會的共識和9月26日校方的要求並無分別,既然當時的要求是原則上不可接受,為何現時又接受?

事已至此,理事亭對學生會提出以下要求,希望學生會寧站着爭取失敗,亦不跪下粉飾太平。

1. 學生會公開與校方和解會議內容,包括時間﹑地點﹑相關人士及會談記錄;

2. 關於決定閉門會議和放棄聯署訴求,學生會應解釋為何下此決定,是否有苦衷;

3. 連儂牆一事尚未告終,如果學生會尚未放棄,請闡述之後的做法,是否仍按聯署三個訴求繼續爭取,如果有變,亦應與群眾解釋及商討。切勿無疾而終或忘記初衷。

我們相信同學不是苛求學生會事事成功,亦不是要學生會獨力完成所有爭取工作,但願意承擔責任和行事公開透明,是學生會的必要責任--這也是上述的三個要求的目的。是次事件想必為學生會帶來壓力,不少決定亦已是恨錯難返,但希望學生會可以謹守崗位,不要用請辭作請罪。

天佑理大學生會。

(注1)學生會發起的聯署與三個訴求

(注2)蕭雲報導

(注3)理大學生報編委會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