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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小麗】政治凌駕法律 選舉主任公然有法不依

【DQ小麗】政治凌駕法律 選舉主任公然有法不依

選舉主任在2018年10月12日宣佈劉小麗參選資格無效的通知書中,選擇性地引用2018年2月13日區慶祥法官在陳浩天選舉呈請一案的判詞,卻刻意地對判詞中有關程序公義的法律規定隻字不提,並公然違反有關規定,是赤裸裸的有法不依,政治凌駕法律。

判詞清楚指出(見第80及101段),選舉主任即使認為有強而有力的客觀證據證明參選人並不是真誠擁護基本法,但基於公平原則及程序公義,選舉主任需要先給予參選人合理的機會去回應選舉主任的質疑,而選舉主任在最後決定是否有足夠清晰明確及令人信服的客觀證據證明參選人並不真誠擁護《基本法》前,應先考慮參選人的回覆。

更重要的是,區慶祥法官在判詞第80段指出,這項無庸置疑的程序公義要求,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並無異議。(“Needless to say (and Mr Yu [Senior Counsel representing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has not sought to submit otherwise), fairness requires that generally the Returning Officer should give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the candidate to respond to any materials that the Returning Officer says are contrary to an intention to carry out the obligations under the Declaration. The Returning Officer should then take into account those responses before determining whether there are such cogent, clear and compelling materials to show objectively that the nominee plainly does not have the requisite intention despite the signed Declaration.”)

簡單來說,判詞顯示,律政司對有關法律要求的理解及立場是選舉主任必須先給予參選人合理解釋才作DQ的決定,而當時選舉主任亦有按這法律要求給予陳浩天機會回應,只是當時陳浩天選擇不作回應。特別要注意的是,即使陳浩天已經在參選時清晰地公開表示他的政綱是要鼓吹港獨及廢除《基本法》,當時選舉主任還是按這基本程序公義的法律要求給予陳浩天機會解釋。

001

明顯地,在DQ劉小麗這件事上,選舉主任是沒有按照律政司及特區政所理解及認同的法律要求行事,公然有法不依。讓政治凌駕法律,是絕對不能接受。

可悲的是,熟悉有關法律而貴為行政會議成員的資深大律師居然不斥責選舉主任及特區政府政治凌駕法律,反而在臉書上涼薄地批評她兩年前「作「龜速」宣誓時,應預料到今天的結果」 ,委實令人氣憤。

002

我認為特區政府必須儘快公開交代以下事項:

1. 究竟在DQ劉小麗這件事上,律政司給予選舉主任的法律意見,有否要求選舉主任先給予劉小麗合理機會回應選舉主任的質疑? 若是沒有,原因為何? 若是有的話,當選舉主任公然違反法律作決定時,為何特區政府可以公開表示支持及尊重選舉主任的決定?

2. 在這段期間,究竟選舉主任有沒有與任何中方官員或特區政府上級官員討論是否取消劉小麗資格相關事宜? 是否有接到任何相關指示或指令? 若有的話,詳情如何?

最後,借用我今天看到一位基督徒好友在臉書上分享的以下一段說話,共勉之:

「…對香港感情未變,仍然深愛,從來未曾後悔到香港,只是萬分感慨,香港不再是我所認識的香港,我腦袋可沒有退化,只是香港被一群她所養育的權貴出賣了。

至於我,已經屬於這塊土地,不會離開她。」

題為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