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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種票,提高刑罰

杜絕種票,提高刑罰

主權移交21年,香港的政制仍不民主,普選遙遙無期。民主路上,有攻勢亦有守勢。在爭取更多民主的同時,香港人亦要守住僅有的民主成份,免被侵蝕。因此,完善、改良現有選舉制度的細節,亦是重要議題。

《2018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已於2018年7月提交立法會。其中的建議包括提高有關選民登記作出虛假聲明的罪行的最高刑罰,由現時第2級刑罰, 即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提升至第3級刑罰,罰款1萬元及監禁2年,以加強阻嚇作用。本人贊成政府的建議。

由2011年區議會選舉開始,傳媒及政黨揭發多宗涉嫌「種票」個案,顯示有人有組織有計劃地,以不法、不道德的手段,影響選舉結果。當屆選舉,美孚南區的參選人王德全,發現選區內美孚新邨78座12B單位,有7個姓氏共13名選民登記。 該單位屬於廣東省茂名市政協梁平。由於此案涉及《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相關罪行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只得6個月刑事追溯期, 因此律政司研究後認為起訴證據不足。及後警方的調查亦未有進展,最終沒有人被起訴。這件懸案的是非,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後來警方在元朗屏山南選區,成功以「虛假陳述」的控罪,檢控7名人士,以洪水橋一個貨倉為地址,登記做選民。裁判官判刑時指,有人肆意破壞選舉,令人懷疑案件是精心策劃的騙局。可見種票並非個別事件,而是規模龐大的犯罪行為。

2012年4 月,政府發表了《選民登記制度優化措施諮詢報告》,提出不少建議。其中,將《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規例》(第 541A 章)下有關虛假聲明的罪行,轉移至《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 條例》(第 554 章)成為舞弊或非法行為,並由廉政公署進行執法。

可笑的是,建制派卻屢次對修改相關法例表示憂慮。事實證明香港存在著有組織、有規模的種票活動,若不提高刑罰,犯罪集團的成本太輕,必然繼續以身試法。建制派擔心市民誤墮法網,擔心的是哪些「市民」?相信不用筆者在此指出吧!

選舉權是《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公民權利。落實選舉權,必須確保選舉行政、操作以至制度公平公正。香港的政制已經是不民主,若果連公信力也失去,一國兩制就無從說起。本人支持政府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