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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論政】明明:藝術家的法律問題

【文化論政】明明:藝術家的法律問題

相片由Edwood Yung提供

早前受香港藝術家工會(下稱「藝工」)邀請,在藝工講座《藝術家齊搵食之講心講金要小心》中,分享藝術家搵食須注意的法律問題。

在此之前,我一直義務協助處理藝工轉介的個案。個案有些是藝術家與中介人糾紛,有些是藝術家本身內部矛盾。一般打工仔尚有勞工合約,藝術家貴為自由身,雖然工作較為彈性,但保障也因而比一般勞工更少,如果不由藝工綜合處理,有時遭遇還「慘過打工」。

藝術家常見糾紛

要避免糾紛,其實應該從訂立合約做起,任何工作要求應一早提出,而不是事後爭拗。大家也能想像,不少藝術工作者經常遇到版權問題。藝術家的創作,版權確然是屬於藝術家本人。不過,如果是受委託而生產的作品呢?如果版權協議入面不寫明,版權卻會落在委託人手上。簡單說,麥迪奇家族委託米高安哲羅做油畫,如果協議沒有特別寫明版權屬於米高安哲羅,那麼畫完成後,版權就是屬於麥迪奇家族的。如果早在開始階段便留意到這問題,並議定版權誰屬,便不用事後爭拗。

另一類常見的情況是,藝術家申請基金進行某個項目,中途出現糾紛。這類項目因為由基金撥款,理論上合約由基金會一方擬備;而藝術家方面,則不論藝團的人數多少,都沒法與基金方面爭取改動。到真正執行起來時,又因為實力太懸殊,財雄勢大那方要拖延、不付款、不完成計劃的話,藝術家這方有時不一定知道該如何追討。

當然有不少個案是藝術家與中介人或策展人之間的糾紛,種類和花樣更是層出不窮,樣樣新鮮。在藝工邀請我出席分享前,我曾請工會代為收集各位藝術家的疑難雜症,希望可以為大家編寫一份章程或是合約的樣本,讓藝術家可以在簽立合約時參考。

結果令我有點意外,不少藝術家反映的問題,竟令我一時間無法做出整合的合約樣本。原因是藝術家的工作實在包括太多範疇,包括影像、雕塑、行為藝術等等多種的產品,有些有形、有些無形;而藝術家與他者合作的模式也極為多樣,有人直接售畫予畫廊,有人寄賣,事成才拆賬,有人直接讓對方買斷自己某一個年份的作品,總之「成個人被人包起」便是了。

製作大型作品時,團隊部分人構思,另一部分人採購及執行,事成後往往對「誰更出力」這問題有不同看法。這些因素都是令我無法立即為藝術家們提供很多即食標準條款(standard clause)的原因之一。僱用行為和人性的複雜,並不是藝術家之間無法立約的藉口。法律的出現,尤其是合約法,恰恰是為了解決人的複雜行為而設的。有藝術家反映,藝術的創作有時十分虛緲,不知如何白紙黑字地放在合約中。

我的執業經驗告訴我,比起藝術創作更虛緲的商業行為(例如發行虛擬貨幣),也能透過訂立合約去完成。即使龐大如荷里活的電影,生產過程涉及的部門、國家、人事之多,也是錯綜複雜,但一個成熟的電影工業,卻是有能力以合約把這些事宜管理得井井有條。

簽立合約別要難為情

事實上,藝術家之間更需要的是成熟的工業文化。不少藝術家目前仍為開口要求雙方簽立嚴謹合約而感到難為情,原因之一是行業一向沒有這方面文化,因此個別的畫廊或中介對於認真處理,不情不願,但誰也逼不了他們。

如果藝術家整個行業能更加着重嚴謹的立約,個別單位就難以任性不跟從。這方面,目前香港終於成立了藝術家專屬的工會,實在十分進步,這有助藝術家之間團結,結果也會有助個別的藝術家在工作中維權和爭取改善待遇。

眼前藝工可以做的,便是繼續整合行業個案,諮詢法律意見後,整理出通用的合約樣本,並按不同情況製備個別條款,之後勤辦講座、教育活動,務求在行業中建立共識和普及協議文化。當每位藝術家都堅持工作要簽約、雙方要按章,在群眾壓力之下,個別中介或基金金主,甚或公營機構、博物館要欺壓藝術家,也較難成事。

除了藝工要努力,我更看到藝術家團結起來的急切需要。不少向藝工求助的個案,事主事前都不是藝工會員,出事之後發現求助無門,才終於找上藝工,這點並不健康。工會與藝術家之間是互相支持的,愈是個體戶及零散的藝術家,愈應該加入並壯大藝術家工會,以保障自己。

不少普通人和藝術家都會誤會藝術是清高離塵的,因此忌諱簽約講數這些市儈商業行為。其實,工作協議有助交代雙方的期許,分清權責,反而令合作關係更易維繫。希望藝工在此之上繼續努力,帶領行業在制度上邁向成熟。

作者為執業律師

文章刊於2018年11月19日信報專欄。本欄逢周一見報,由「香港文化監察」邀請不同意見人士討論香港文化及文化政策狀況,集思廣益,出謀獻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