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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讓賤人逃之夭夭——讓檔案法訴說故事的全部

不要讓賤人逃之夭夭——讓檔案法訴說故事的全部

日前,法改會於2013年5月成立的檔案法小組委員會終於正式發表檔案法的詔詢文件,詔詢期至2019年3月5日。

這份歷時5年的研究報告一出,即被前檔案處處長朱福強狠批為「無牙老虎」。原因是,這份立法研究報告只提出多項保存政府檔案的建議,而對違規者的刑罰一概不提。換言之,像梁振英在任時大刀闊斧地銷毀了有如623幢IFC二期的高度的文件,即便有了《檔案法》,他都很有可能不需負上任何負任。值得注意的是,梁振英任內4年銷毀的12億張政府內部文件中,以最敏感的2014年雨傘運動及被揭收取UGL顧問費期間的數量最多,達4.2億張。而現在的梁生,閒時出來做一做attention seeker;肆意抹去歷史(或罪證)後,活得愜意非常,並沒有任何後果。可想而知,沒有罰則的《檔案法》,可謂行之無效、形同虛設。

香港如此多事,何勞要關注一條爭議性相較23條、國歌法低的法案?此文的標題已點明了一切:政府閉門造車、黑箱作業的處事手法近年越揭越多,由幾年前叫人嘩然的橫洲摸底、到新近因孟晚舟被捕,致被傳媒發現中聯辦疑沒有經過招標程序而直接包攬印製特區護照,涉及每年三千萬利益等等。如某些網民指出,這些事件的確是發生了而無法挽回,而在短期內都未必有人要為此負責;但我不能荀同的是,《檔案法》並非「立得嚟都太遲,無鬼用」。相反,《檔案法》的用處在於訴說歷史真相,以及一切內幕故事的全部。作為市民,這是令我們可以監察甚至追究政府部門或官員行為失當的武器之一。我說「之一」,因為《檔案法》必須與《資訊自由法》同步,才能為市民和傳媒所用(詳見延伸閱讀3)。再者,《檔案法》的存在跟其他刑事法例的本質大同小異,除了是強制行政指令的一種,亦帶有警剔官員一言一行之效。

以上段落所述的一切均以《檔案法》設有懲罰為前設。否則,統共都是廢話。

想知道《檔案法》的實際力量,不妨留意一下民間自發組織的「英國倫敦檔案解密工作團」。這個工作團隊一直自費在倫敦國家檔案館默默耕云,整理約300份香港解密歷史檔案。涉及的內容舉足輕重,包括香港前途談判細節、政制及基本法原意、中英對港政策、社會政策脈略,以及一些重要人物言論。這一切種種均可以填補我們對於香港前世今生的理解的空白,當中「政制及基本法原意」一項更是意義重大。歷史記錄不獨是一種情懷,也不應只流於歷史愛好者的業餘研究;這是我們作為升斗市民,面對政府乃此中共的歪理與曲解時,作出抗議伸辯最有力的證據和籌碼。

再直白點去表達,《檔案法》好比「君子報仇,十年未晚」。生而為人,要為自己的言行舉動負責,這是基本;政府上下官員均不應有例外。

在此,我衷心感謝正在閱讀至此的你,亦懇請大家積極關注及參與《檔案法》的詔詢。

深願某天,面對政府的不公不義,我們可以狠狠地說句: ” We shall NAME THEM ALL and hold them LIABLE.”

延伸閱讀:

1. 為何香港急切需要《檔案法》
2. 雨傘、六四、檔案法:歷史真的可被消失嗎?
3. 成立《資訊自由法》——你必須要知道的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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