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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案】高級警司:若可阻止人群的不恰當行為 不會阻止同袍掟磚

【旺角騷亂案】高級警司:若可阻止人群的不恰當行為 不會阻止同袍掟磚

(獨媒特約報導)2016年農曆年初一至二的旺角騷亂,梁天琦、李諾文和林傲軒各被控一項暴動罪。容偉業被控一項煽惑非法集結罪、一項非法集結罪、四項暴動罪及一項襲警罪。高級警司戴誠輝續接受辯方盤問。容偉業的代表大律師郭憬憲播放新聞片段,指當晚有至少3名警員拾起地上磚頭並向示威人群拋去。戴表示,若果看到有警員做出不恰當行為會阻止;但是若果該行為是唯一方法能夠阻止人群的不恰當行為,或許不會出手阻止。郭質疑戴沒有負責任阻止警員做出犯法行為。

高級警司:若掟磚是唯一方法阻止市民不當行為 不會阻止

代表第四被告容偉業的大律師郭憬憲指,當晚有影片拍得3名警員將磚頭拋向示威者。戴稱當晚沒有目睹過。郭播放《無線》互動新聞台的片段,顯示在山東街人群把磚頭拋向警方,郭指出警方防線中有穿著白色恤衫的警員至少兩度拾起地上的磚頭,然後向人群方向拋去。戴第一次看影片時,稱當時只專注望著向他拋來的磚頭;第二次看的時候則稱,看到有穿著白色恤衫的警員拾起地上的東西向前方拋去,但是沒有確認拋擲的物品就是磚頭。

其後郭續播放《Socrec》和《有線新聞》片段,指出有至少3名警員向示威人群投擲磚頭。戴則稱只看到2名警員有此行為。

郭問戴,若果當晚現場目睹有警員向市民拋擲磚頭,會否阻止警員犯法。惟戴表示,若果有警員作出不當的行為的話,會去阻止;但是若果該行為是唯一的方法去阻止示威人群去做出不恰當的行為,他或許不會阻止。

辯方:可考慮臨時封路便利文化活動 警司:不會便利違法行為

另外,郭指根據《公安條例》,市民如果以舉辦社交、文化及康樂活動為目的去聚集,便不需要申請「不反對通知書」。郭問戴,當晚被困的的士離開後,有否考慮現場人數眾多,需要採取臨時封路措施,以便利市民光顧熟食小販此文化活動。戴則表示,只見到大批市民圍著的士,不讓警方接近的士進行調查,因此看不到當時砵蘭街有任何社交或康樂成份。

郭追問,現場除了圍著的士的人以外,還有其他市民在光顧小販和聯誼(social),警方有否考慮過便利這些市民的文化、康樂、社交活動。戴則回應指,熟食小販擺賣是非法的,警方在現場的目的是支援食環署向非法的小販執法,所以警方不會便利違法行為。

郭續指,的士向後退及離開後,警方把白色高架台推到砵蘭街的人群前,當時整條砵蘭街已經被封鎖,問戴有否考慮過讓市民繼續使用砵蘭街馬路去慶祝新年。惟戴重申,市民圍著的士不讓警察進入,不認為這是合法行為,因此不會便利。戴又表示,白色高架台推出後,希望所有留在馬路的市民都要返回行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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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警司不排除會開槍

郭質疑,警方不是「勸喻」,而是「驅趕」市民返回行人路,又指警方在武力上已經升級。戴則指,當人群阻止警方接近被困的的士時,已經作出了非法行為,因為這些人阻礙警方執行職務,所以要用錄影機記錄他們的行為。

戴早前供稱,黃台仰大叫「三、二、一、去」後,警方沿砵蘭街向亞皆老街推進期間,聽到兩次開槍聲。郭今問戴,按照砵蘭街的暴力情況,戴會否開槍阻止人群的行為。戴指,當晚目睹有群眾投擲石屎塊並擊中到人,若果再見到這樣的情況,他可能會「做啲嘢」,但是會否開槍則視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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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警司承認沒有回答本民前是否批准選舉遊行

高級警司戴誠輝續接受辯方盤問。代表第二被告李諾文的大律師姚本成播放影片,並指本民前的選舉旗幟於2月9日凌晨12時53分開始出現。戴表示不清楚,當時有督察通知他現場是一個「未經批准的集結」,亦有人開始投擲物品。戴又表示,相信當時警方的廣播是告訴前排人群正進行「非法集結」,但承認廣播裡沒有回應是否批准本民前舉辦選舉遊行。

戴指,當警方發出「三三四警告」(註)時,裝備有頭盔、長盾、警棍等。當姚指出示威者一方的裝備不足以對抗警方時,戴表示不同意。

早前戴供稱目睹有人手持白色長棍攻擊警方。姚今問戴,白色長棍和伸縮警棍,哪一種傷害性較大。法官黃祟厚打斷,指:「睇下用得叻唔叻㗎啫!」於是姚收回此問題。

高級警司指被告純粹指罵 未有目睹其使用暴力

代表第三被告林傲軒的大律師王國豪指,林的八達通顯示他於11時39分從旺角地鐵站出閘,因此只會問及11時39分往後的事件。王指出,警方在使用武力前,在可行的情況下,要發出警告,包括舉起警告旗或口頭警告,否則是不恰當的。戴同意。王續指,警方在發出警告後,需要給予對方時間去服從指示。戴表示,要視乎對方是否在做快速動作或拳打腳踢。戴亦同意,當對方停止使用武力時,警方亦需要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停止使用武力。

王播放影片,顯示警方約於11時56分舉起紅色警告旗,寫有「停止衝擊,否則使用武力」。戴同意指罵及大吵大鬧並不算是衝擊行為。王續播放數分鐘前的片段,指出警方還未舉起紅色警告旗前,已向人群施放胡椒噴霧。戴則表示不清楚準確的舉旗時間,因為當時一直被人攻擊,亦不知道影片是否準確顯示首次的舉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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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指出影片裡其中一名戴帽的男子,為本案第三被告林傲軒,可見他只是在指罵警方,但隨即被警方噴射胡椒噴霧。戴亦同意沒有見到林使用暴力,他只是站在原地指罵警察。王續指,即使林被噴胡椒噴霧,但是他依然沒有衝擊警方。戴表示,從影片見到林在抹臉,然後走回人群中,不清楚他有否向前推。

審訊明續。

2018年5月陪審團裁定梁天琦一項涉及亞皆老街的暴動罪罪成,加上梁承認的一項襲警罪,共被判監6年。此外,梁天琦、林傲軒及李諾文各有一項涉及砵蘭街的暴動罪未有達成有效裁決,律政司其後申請重審,並將案件合併與另外兩名被告袁智駒及外號「美國隊長」的容偉業之案件一同審理。

被告袁智駒11月開審後承認兩項暴動罪,及一項縱火罪,現還柙候判。

註:「三三四警告」即警方發出第一次警告後,有3分鐘時間讓市民離開,其後警方會發出第二次警告,亦有3分鐘時間讓市民離開,警方接著發出最後警告,這次則有4分鐘時間。整個過程共有10分鐘時間。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