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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同性婚姻的司法抗爭開跑吧!

2019年/同性婚姻的司法抗爭開跑吧!

文:丁
編:腸、CK

隨著台灣大法官的釋憲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現行民法沒有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亞洲各地民眾也緊隨台灣步伐,以司法途徑要求憲法法院按平等的原則,實現性小眾權利。

日本人權律師團將在2019年2月以「婚姻自由眾人享有」為由,要求法院在無拘束力的伴侶制度上宣告「否認同性婚姻即屬違憲」。

香港現時亦有3單新鮮滾熱辣的司法覆核案件,直接挑戰同性權利的核心-即同性婚姻及民事結合的權利。在1月3日,高等法院原訟庭運用管理案件的司法行政權力,安排了其中一單案件先行,其餘兩單則擱置,留待第一單案件處理完畢後再行決定。其中MK案將會在1月中決定聆訊日期,屆時政府亦會回覆其立場,令人期待。

三單案件有什麼分別?

MK案申請人指本港現時無類近民事結合的機制,讓同性伴侶在港循民事締結合法配偶關係,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

代表TF及STK案的潘熙資深大律師表示,在MK案要求的是政府提供讓同性伴侶享有與結婚相等權利的法律框架,它不一定是同婚,例如民事結合便已足夠。但在TF案、STK案,申請人要求的是同性婚姻制度,認為民事結合並不足夠。

在TF及STK案,他們要求法院裁定《婚姻條例》第40條「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違憲,及《婚姻訴訟條例》第20(1)(d)條違憲,即婚姻不是「一方為男,一方為女」即無效的規例;而STK亦要求政府承認同性伴侶在外地結婚的婚姻。

這個分別除了是因為當事人的意願有所不同,亦是因為各單案件在法律方面亦有差別。MK案其實是歐洲人權法院Oliari訴意大利案的copy-cat訴訟。Oliari案確立同性伴侶組成的穩定結合,構成和異性伴侶無異的家庭關係,原則上受歐洲人權公約下的私生活權利保障(在此點上,香港法庭在QT案中亦曾作出相近的裁決)。但很可惜,因歐洲人權法院身為國際法庭,須尊重各國的裁量或自主權,最終並無向各國施加正面責任,迫使其在國內法中確立同婚制度。換言之,歐洲各國的人權法責任,暫時只限於給予同性伴侶相等於異性伴侶因結婚而獲得的其他權利,但不包括締結婚姻的權利本身。

代表政府的黃繼明資深大律師則表示,不論是任何一單案件,政府均必須處理平等權就婚姻權利的保障範圍為何,然後才按比例原則衡量政府賦予同性婚姻權利的責任;所以無論如何也會考慮選項是否包括同婚。就此政府立場,MK案亦爭拗《基本法》第35條婚姻自由是否保障同性伴侶。但周家明法官表明,假如MK案要求的濟助(即民事訴訟中申請人要求法庭頒發的命令,例如宣告違憲、禁制令等)沒有包括同婚,那申請人當然就得不到此項濟助。

三個案件的申請人為誰?

MK是個29歲的女同志,她與伴侶同居兩年多。TF則是個大學生,在大學遇到另一半,打算畢業後在台灣或香港結婚。岑子杰(STK)則是民陣召集人、彩虹行動幹事,亦為社民連常委,長期深耕同志議題。他與伴侶在2013年於美國結婚,但在香港不但不能結婚,其於外地締結的婚姻亦不獲香港法律承認,因此提出訴訟。

MK案由伍展邦律師行及莫彥婷大律師代表,TF及STK兩案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潘熙資深大律師及黃宇逸大律師代表。據判決書透露,MK案因為要向法援署申請撤換大律師而拖延至今,該案本來同為潘熙資深大律師處理。

回顧2018年

2018年,有兩單同性權利相關的案件相當觸目。公務員梁鎮罡案的核心為公僕享有的配偶福利及稅務優惠是否適用於同性婚姻伴侶。QT訴入境事務處處長案的核心則是同性伴侶的受養人簽證資格。

另外一單剛開始的案件,則涉及申請公屋的權利。申請人為於加拿大結婚的男同性戀者Infinger,他在11月中提司法覆核,獲高等法院迅速受理批出許可,案件關鍵是有關同性伴侶可否以一般家庭名義在港申請公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