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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長者領取綜援年齡無合理基礎 違反《基本法》社會福利權

提高長者領取綜援年齡無合理基礎 違反《基本法》社會福利權

題為編輯所擬。

林鄭月娥聲稱今次改將長者綜援合資格申請年齡提升至65歲,是「理順工作」,因為其他長者措施如醫療券、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等的合資格年齡均為65歲。

咁樣係連人權法下相稱測試四部曲(1. 政府做法背後是否有正當、促進社會公益的目標?2. 政府的做法邏輯上是否真的可以促進該目標?3. 政府是否沒有其他同樣達到目標,但較不損害人權的方法?4. 最後獲得的公眾利益有多少?犧牲的個人權利又有多少?整體而言這個「交易」是否值得?)中的第一步都達到唔到。

在Kong Yunming v Director of Social Welfare (2013) 16 HKCFAR 950案中,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在第102段清楚指出,綜援是為了滿足個人或家庭的即時基本生活需要,無原因地追求和其他福利的申請資格一致,不但對社會近乎毫無價值,更非具正當性的目的('Symmetry for the sake of symmetry is hardly a legitimate aim.')。以此為目的收緊綜援資格,「明顯沒有合理基礎(manifestly without reasonable foundation)」,屬違反《基本法》第36條確認的社會福利權:參見141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