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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二○一九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全文

律政司司長二○一九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全文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各位司法機構人員、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各位嘉賓、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過去一年,律政司捍衞法治不遺餘力,使我們能思慮周詳,加強並不斷推動我們在工作上應對各種挑戰,包括提供公正獨立的專業服務;促進政府的良好管治及依法決策和行動;以及確保人人享有平等、公平的機會。

《中國憲法》、《基本法》和香港的普通法

香港憲制秩序的一個根本要點有時會被忽略,就是香港憲制是建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正如終審法院在剛果民主共和國訴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第1號)(註一)一案中明言:「香港特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設立。人大藉着於一九九○年四月四日公布的《基本法》設立香港特區……」

在若干重要判詞中(包括終審法院的判詞),亦有提及《中國憲法》。在其中一個案例,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提醒我們,《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中國憲法》向其賦予的立法權力制定的成文法則,因此是中國的全國性法律。」(註二)在另一案例中,非常任法官顧安國勳爵在處理是否承認台灣法院命令的問題時,亦曾提述《中國憲法》的序言。(註三)

《中國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這一點無論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均毋庸爭議。一如其他法律問題,要解釋這兩項法律的條文和確定其適用範圍,必須按適用的法律及在相關背景下作出分析,並尤其顧及《基本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以期得出法律上正確的答案。

同樣毋庸爭議的是,在《基本法》第八條保障下,香港保留並持續發展普通法。值得一提的是,這裏所指的普通法是香港的普通法。正如非常任法官苗禮治勳爵在China Field Ltd訴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第2號)(註四)一案中精闢地指出:

「……本港的法官必須發展香港的普通法,以切合香港的情況。普通法不再是一套劃一的法律,而在各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可有不同的演化,這是廣為認同的……[終審法院]將繼續尊重和參考英國法院的裁決,但終審法院如認為這些裁決的理據欠妥,或有違原則,或不適合香港的情況,又或終審法院認為香港法律應循不同的路線發展,便會拒絕採納這些裁決。」

梅師賢爵士在其法庭以外的著作寫道:

「不同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在法理上的差異主要呈現在法律原則的層面。然而,法律原則之所以各有不同,可能是由於不同司法管轄區對各自的社會實況和環境有不同的司法取向,又或對某些社會價值的司法觀感有所不同……」(註五)

緊記這些基本法理概念,就能領略普通法的精妙,即是它能因時制宜,因應當地社會、文化和經濟結構發展出適合的法律體系。

案例法是普通法不可或缺的一環,而普通法另一大可取之處在於判案書均會詳述理由,包括法律分析和事實裁斷。可惜的是,我們看見有些人僅因為裁決的結果不合其心意,便無理地肆意抨擊、甚至惡意中傷某些法官。這些言行不能容忍,如證據充分和情況合適,定當採取法律行動應對。

仔細閱讀和正確理解法院判案書的內容,往往能消除不必要的誤解。為協助公眾加深認識和了解重要的法院裁決,律政司為廣受傳媒或公眾關注的重要案件擬備了判案書摘要,並在判案書頒布後不久即上載部門網站供公眾閱覽。此外,我們亦推出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庫,讓市民免費查閱香港所有法例。我們希望這些措施能方便公眾查閱法律,加深他們對法律的認識,從而鼓勵他們在充分了解情況下作理性的討論。

設立普惠避免及解決爭議辦公室

香港得以成為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有賴法治和普通法制度共同打下穩固根基。有報道指,「香港相信可為大部分『一帶一路』沿線覆蓋的發展中國家提供成熟而獨立的法律制度和中立地點,為來自區內複雜政治和法律文化環境的各方解決爭議。」(註六)報道亦指,律政司近期「積極主動向外推廣香港作為亞洲相關案件的爭議解決樞紐」(註七),並推出相應措施。儘管如此,我們不應對現有的競爭優勢感到自滿。

事實上,我們一直沒有忽視來自區內外各司法管轄區的激烈競爭。香港的法律業界和律政司應更加積極主動,協力加強本地和國際法律界的聯繫,以促進香港輸出法律服務,提升香港作為主要法律和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並着力宣揚香港的法治優勢。

為了更有效應對挑戰,把握「一帶一路」以及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規劃所帶來的額外機遇,律政司已成立直接隸屬律政司司長的普惠避免及解決爭議辦公室(辦公室)。

辦公室成立後,將有助加強統籌和實施律政司在避免及解決爭議範疇中一直推行的多項措施。

辦公室將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和國際組織磋商和簽訂合作或夥伴安排,亦會在香港舉辦多項重要國際盛事和活動,並支持或鼓勵該等盛事和活動在本港舉行,以及在海外舉辦能力建設和推廣活動,以提升香港在促成交易和解決爭議方面的國際形象。

辦公室的目標,是無分界限地為各界人士和各行各業提供平等的機會,利便他們尋求司法公正,從而在區內外推展「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中的第16項目標。

第16項目標着眼於創建和平與普惠包容的社會以促進可持續發展;讓所有人都能尋求司法公正;以及在各層面建立有效、負責任和普惠包容的機構。正如國家主席習近平指出,「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應納入國家發展戰略,我們應該「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根據自身國情推動普惠發展,積極構建平等均衡的全球發展夥伴關係。」(註八)

調解

推廣調解一直是我們的工作重點。在本地方面,西九龍調解中心在去年開幕,為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及其他合適案件而設的先導調解計劃也在去年實施,標誌着調解的發展進入新里程。在跨境層面,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框架下的《投資協議》建立的投資爭端調解機制在二○一八年十二月開始實施,經雙方同意的調解機構和調解員名單亦已公布。

因應國際趨勢,加上《安排》下的調解機制已經建立,我們聯同世界銀行集團轄下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和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在二○一八年十月中旬推出亞洲首個投資法及投資爭議調解技巧培訓課程。我們打算進行更多這類培訓,目標是為亞洲區建立投資調解員團隊,並把香港發展為國際投資法及國際投資爭議解決技巧的培訓基地。

律政司正積極籌劃善用香港過去多年在調解方面積累的優勢,藉「一帶一路」及大灣區規劃所帶來的機遇,加強服務本地和國際社會。

在仲裁方面,《第三者資助仲裁實務守則》已在二○一八年十二月七日發出。實施《仲裁條例》有關條文的生效日期公告亦於同日刊憲。第三者資助仲裁的新機制將於二月一日起實施。

法律樞紐

上述法制建設方面的進展與新落成的實體設施相輔相成,這些設施為爭議解決及其他法律服務提供最實在的支援。「法律樞紐」所在的前中區政府合署西座及鄰近屬古蹟的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翻新工程進度良好,將分別在今年第一季及二○二○年年中竣工。

法律科技

藉科技提供法律服務是另一重要的發展。聯合國大會在二○一六年指出,網上爭議解決「可協助當事人以簡單、快捷、靈活和安全的方式解決爭議,而無需親自出席會議或聆訊」。(註九)最近,亞太經濟合作組織響應號召,現正開展項目,設立以中小微企為主要受惠對象的網上爭議解決平台。

行政長官在《2018年施政報告》中公布,政府支持非政府機構籌建網上「一帶一路」仲裁及調解平台,促使香港提供便捷和具成本效益的網上爭議解決服務。政府會為這個饒有意義的項目提供開發成本。我們正與持份者緊密合作,共同籌建網上爭議解決平台,也在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的網上爭議解決項目中擔當牽頭角色。

法律改革委員會電腦網絡罪行研究

新科技為我們帶來種種好處,但隨之而來的挑戰亦不容忽視。法律改革委員會深明科技範疇的發展一日千里,而且可能被不法之徒利用。因此,該委員會最近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電腦網絡罪行。

與內地提供相互法律協助

我欣然宣布,期待已久的香港與內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即將在短期內簽訂。

在法律界大力和專業的協助下,律政司正着力研究就香港與內地相互認可和協助處理破產和公司債務重組事宜訂立法律機制。同時,我們亦積極商討提升香港作為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其他措施和安排,反應非常正面。

法律業界

我自上任以來一直致力與法律界同業建立聯繫,聆聽他們的意見。為此,我與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每季定期會晤,建立溝通途徑,彼此坦誠開放地就法律執業者關注的議題交流意見。自最早期的會議後,律政司已着手檢討外判政策,並於去年取得成果,其中重點是為新進法律執業者開拓機會。我們會繼續推行各項措施,推廣本港享負盛名的優質專業法律服務。

結語

去年的工作取得良好進展,全賴律政司同事盡心竭力工作,以及私人法律執業者的積極貢獻。我謹向他們致以最衷心的謝意。我很榮幸能帶領律政司為鞏固法治作出種種努力。香港的法律專業界別實力雄厚、人才濟濟,律政司作為其中一員,實在與有榮焉。與在座各位一樣,我們會堅定不移地以謙恭和專業的態度迎接未來的挑戰,盼望日後與大家攜手推進這項使命。

謝謝各位。

註一:(2011)14 HKCFAR266,第[307]段。
註二:劉港榕等訴入境事務處處長(1999)2 HKCFAR 300,第344頁。
註三:Chen Li Hung等訴Ting Lei Miao等(2000)3 HKCFAR 9,第25頁。
註四:[2009]5 HKLRD 662,第[78]及[81]段。
註五:梅師賢爵士,"The Common Law",載於Hong Kong's Court of Final Appeal: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in China's Hong Kong,楊艾文、佳日思編(劍橋大學出版社,2014),第338頁。
註六:參閱"Does Hong Kong Have What It Takes to Be Asia's Arbitration Hub?"(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www.law.com)。
註七:同上。
註八:參閱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亞太經濟合作組織工商領導人峰會上的演講
註九: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7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