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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條例草案》的爭議

《國歌條例草案》的爭議

政府終於在上星期公布《國歌法條例》草案的內容,首先我要向政府主要官員願意正面向傳媒及公眾努力解釋的做法表達由衷的肯定及欣賞,但遺憾的是,在中央政府強調對香港要實行全面管治權的指導思想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亦公開承認草案內容和每個環節都有和中央溝通,溝通的結果卻不幸地是產生了一份印證了「一國兩制」已經變形走樣的草案,嚴重偏離了當年就內地《國旗法》及《國徽法》進行本地立法時願意兼顧香港的憲制和法律制度的做法,而將內地法律慣常表達的意識形態及社會主義教育模式相關的內容引入香港。

第一, 草案加入了本地立法一般沒有的「弁言」,表示制定本地《國歌法》是為要「弘揚愛國精神」,將充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控制意識形態的意圖毫不含糊地點出。

第二, 當年的本地《國旗及國徽條例》,並沒有將內地《國旗法》規定全日制學校應當每日升掛國旗的條文引入,但《國歌法》草案卻規定教育局局長必須發出指引,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這硬性的法律規定,明顯是要貫徹中央政府近年強調「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國民教育」的指導思想,但卻不切合香港的憲政安排及國際性及多元的教育制度。

第三, 草案規定「列於附表3的每個場合,須奏唱國歌」,當中包括各級法官宣誓就任的每個場合,這項絕不尋常的法律規定,似乎是要在意識形態上貫徹2014年6月國務院發表的一國兩制白皮書,將香港法官包括在「治港者」之內 要求他們「愛國」及「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等政治責任。此外,令人費解的是,草案第5條規定,在這些場合,不單是要奏國歌,還要同時歌唱國歌。真的很難想像,以後每次委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怎樣安排參與者一起歌唱國歌,不懂唱國歌的人以後是否不能再當法官呢?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7年11月4日正式通過將內地《國歌法》納入香港的《基本法》附件三,我當時已經點出最終政府怎樣進行本地立法,是檢視「一國兩制」有否變形走樣的「試金石」。我一直相信在一國兩制下,香港對國家最大的貢獻,就是我們可以繼續持守和捍衛我們的法治和核心價值,為國家樹立好榜樣,幫助國家真正達致富強及法治,而不是窮得只有錢、高科技及政治實力。雖然現在我們正面對香港法治的寒冬,但我仍然希望香港人仍能無畏無懼地緊守崗位及堅持信念,繼續捍衛我們寶貴的法治。願主佑香港!

原文為港台節目《左右紅藍綠》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