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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立法繞過公眾諮詢 違反20年前承諾

國歌法立法繞過公眾諮詢 違反20年前承諾

題為編輯所擬。

政府在1999年2月10日曾向立法會承諾,凡人大常委有意將對香港有實質影響的全國性法律加入附件三,香港政府會在人大常委作出決定之前,先在立法會提交相關委員會討論,並諮詢香港市民,尤其是法律界,並將市民的回應(特別是反對將法律加入附件三的意見)反映予人大。

《國歌法》明顯就是此等對香港有實質影響的全國性法律。

但政府從未在《國歌法》納入附件三***之前***,在香港或立法會就此做過任何諮詢。相反,政府只在人大已經將《國歌法》加入了附件三***之後***,才假惺惺地讓立法會事務委員會舉行公聽會,美其名收集公眾意見。

根據香港同英國的普通法,任何由政府舉行的諮詢,程序上必須正當和公平,具體地有4個原則要遵守:

1. 諮詢應在相關法律或政策建議還在「初步構思的階段(formative stage)」時進行

2. 政府必須就其提出的法律或政策建議,提供充分的資料和理據,讓被諮詢者可以「明智地(intelligently)」考慮相關建議的優劣,並作出「明智」的回應

3. 要做到2,諮詢期不可太短,時間必須充足

4. 政府必須保持開放的心態,「真心地(conscientiously)」將市民在諮詢期間表達的意見納入考慮。

政府借立法會過橋,以立法會公聽會取代真正的諮詢,在《國歌法》如此重大的議題上,企圖規避上述重要的程序公平責任,仲違反過去在立法會席前作出的莊嚴承諾,十分可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