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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立法——當愛國愛黨意識植入法律

國歌法立法——當愛國愛黨意識植入法律

腸/比卡超:

多謝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Amnesty International Hong Kong的邀請,昨晚很高興可以同 #梁國雄議員 Leung Kwok Hung 和 Figo Chan 陳皓桓 一齊用年初四咁嘅樣講國歌法

在文明社會中,政權是被公民社會批評、監察的對象。只要真正為公眾的福祉服務,自會贏得人民的尊重。

中共偏反其道而行之。國歌法開宗明義,就是要用來「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以及弘揚愛國精神」。其可怕之處,正在於它不單強迫人民尊重國歌、國旗等圖騰本身,更同時明文規定人民必須尊重圖騰所象徵和標誌著的國家,以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所指,領導著這國家的中國共產黨,不服者就要負上刑責、面臨監禁。

我只想問,一個從來只會無理監禁維權人士,令他們新年都無法同家人團聚的政權,有何值得愛、值得尊重的地方?

更甚者,所謂「尊重」,很可能不只是被動地「不作出侮辱性的行為」咁簡單,而是你必須要主動獻媚,對政權流露正面的情感(譬如早幾年教育局說過的「聽到國歌要感動流淚」等等)。

正如英國最高法院在RT (Zimbabwe)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12] UKSC 38; [2013] 1 AC 152案第42-44段中簡潔地指出,「無人應被強迫向暴虐的政權表示支持」;「在真正的民主社會中,每個人都應享有不持有意見的自由 ... 極權政權的其中一個特徵,就是會堅持控制人們的思想以及行為。George Orwell的小說1984中邪惡的思想警察,正逼真地刻畫了這點。」

這是自1997年主權移交以來,中共首次透過法律,將內地愛國愛黨的意識形態直接移植至香港的制度之中。

此例一開,之後類似剝奪思想、良心自由的惡法,必然陸續有來。

所以新一年希望大家一起努力發聲,把握所有機會反對惡法,讓身邊的人都知道國歌法對大家人權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