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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論政】鄭秀慧:永遠在邊緣的藝術檔案

【文化論政】鄭秀慧:永遠在邊緣的藝術檔案

「檔案」(archive)這個詞可以指涉兩個不同概念:它既指庫存機構,也可以是庫存的文獻資料。法國當代哲學家德希達在《檔案熱》(Archive Fever)一書中,追溯arkheion在希臘文中的本意,是指一間屋、一個居住地、一組地址,是名為archons長官的居住地。

權力拉鋸

Arkheion是儲存官方文獻的地方,而archons就是這地方的最高司令官,他有保護文獻不受破壞的職責,同時對arkheion的藏品有詮釋權。Archons就是這個官方檔案的最高司令,檔案似乎是一場恒常的權力展示——檔案背後有最高權力決定什麼可以存檔、什麼可以銷毀,但各類文件從單純的紀錄、到檔案最後成為公開資料,當中從保密到解密,公眾知情權必然成為爭議焦點,總是在保存什麼、如何保存、公開什麼、如何公開上拉鋸。其實,在公眾知情權之前,決定什麼可以成為檔案的時候,已經有部分文獻在這個篩選過程中被略去。

經歷數年的研究,去年底出台的《檔案法》諮詢文件,當中最為人討論的,就是只處理檔案的保存和管理,忽略檢討如何確保檔案的開放度,以及對於負責檔案管理的官員有違規行為,沒有刑事罰則的建議。

這幾項都是重點的細節,但作為作藝術史的學者,研究範圍更是藝術檔案及檔案藝術,我關注的是「《檔案法》涵蓋範圍未必延伸至其他公營機構」這一項,因為當中涉及一向在邊緣也被遺落的公共文化藝術機構(如博物館),在今次諮詢中一再被視而不見,而香港藝術史的紀錄和文獻,亦因此繼續以不同零散的方式儲存在不同的相關機構,它們也許因此一直處於被不聞不問的狀態。

根據諮詢文件現行的機制是:「雖然各局╱部門須受檔案管理行政機制規管,但公營機構(廉政公署和香港金融管理局除外)則一般不受此限。」法律改革委員會從研究海外司法管轄區所見,認為沒有界定、也難於訂立公共機構的準則,於是認為必須審慎考慮及「採用『針對個別情況處理』的方式會較恰當。」

現時在政府檔案處找到的,多是來自不同政府部門的文書紀錄,當中也有圖片影像存檔,但多是政策制訂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類型檔案。跟公共檔案不同,藝術檔案多是藝術家創作時用的資料、紀錄和草稿,又或是籌備展覽過程中的文字和視覺紀錄。

為何整理

我去年跟隨本地藝術組織「人人檔案」做了一系列對本地文化藝術機構如何處理檔案的調查研究,其中包括香港藝術館、亞洲藝術文獻庫、M+及中文大學圖書館等,在過程中發現他們當中有專門是藝術文獻研究的機構,處理方法都跟藝術史研究的方法相通,並能互相借鑑,也具備一定程度的開放性,機構也多是獨立性質。

然而,當中的公共機構,至少我認為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其下的藝術館是公共機構,它(它們)一直把籌備展覽期間的各種文獻、研究資料或相關的紀錄只視為「資源」,展覽過後,這一切都放在資源中心。

資源中心一直是開放予公眾,但究竟有多少公眾知道資源中心的存在,便不得而知了。又因為當中的檔案不盡是文字紀錄,也包含圖像、視覺資料,於是更難納入現行或相關中的機制,但難,不代表不去研究。

除了香港藝術館外,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其下還有歷史博物館、文化博物館、香港視覺藝術中心等,以及其下藝術推廣辦事處的場地,每年舉辦不計其數的展覽項目,當中產生文獻紀錄的數量是不能想像的。

假如,仍然不把此等公營文化藝術機構(不計M+這個難於定位的機構)納入《檔案法》規管的範圍,或者說仍然沒有一套更好的規範,把這些藝術文獻資料較有效及全面地存檔,我不能想像研究香港藝術史的將來,會是何等模樣。

刻不容緩

為什麼保存香港藝術史檔案是刻不容緩?因為藝術是歷史的呈現,更可能是歷史的重組再現。我們身處歷史被逐漸抹掉的環境中,也許在不遠的將來,香港的年輕一代已不知「六四」為何物,在翻查主流歷史檔案也是徒勞的時候,藝術檔案或許會留下一些痕跡,告訴未來年輕一代1989年6月3日北京天安門廣場民主女神像倒下後,有一群香港藝術家曾經在香港重豎神像。

《檔案法》專題五之二

作者為香港中文大學藝術系博士生

文章刊於2019年3月4日信報專欄。本欄由「香港文化監察」邀請不同意見人士討論香港文化及文化政策狀況,集思廣益,出謀獻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