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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職安健罰則 大綱漸見曙光 細節仍待改善

提高職安健罰則 大綱漸見曙光 細節仍待改善

攝:Alex Leung

勞工處提高職安健罰則具體方案
大綱漸見曙光 細節仍待改善

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將於下周二(19/3)下午討論「提高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的罰則」。職安健法例判罰過低已經成為近一年來的熱話,工業傷亡權益會爭取提高罰則也有多年,現在勞工處終於提出改善方案,本會對此表示歡迎,遲到好過無到!政府當局的方案詳情已經在今天上載於立法會網站

本會認為,既然有具體方案,提高罰則刻不容緩!處方應儘快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惟本會對政府現時的諮詢文件,有以下意見:

1. 就一般責任之最高罰款額,政府稱在比對部分國家及地區的法例後,選擇以「經濟活動性質類近」的新加坡為參考,由現時的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簡易程序罪行)/600萬元(可公訴罪行)的水平;

本會認為,提高最高罰款額,旨在針對一直為人所詬病的量刑過低問題;經濟活動是否類近實在不見得是參考的理由;就政府提出作參考的五個地方而言,澳洲及紐西蘭的最高罰款額均達港幣八位數,職安健災難人命關天,而法例的檢討和修訂卻曠日廢時。故本會要求,檢討應該一步到位,最高罰款額應該再往上提升至600萬元(簡易程序罪行)/1200萬元(可公訴罪行),為法院提供更清晰的量刑指引,以增加犯罪者的犯罪成本,減少罪行發生的可能性。

2. 最高罰款金額和營業額掛勾的部分,本會對此亦表示歡迎,但本會亦始終擔憂,一旦大集團實行分拆公司,法例的漏洞將更為明顯。

3. 就延長傳票發出期限的部分,本會認為,此舉讓勞工處具備更充足的蒐證時間,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處方不應因此而拖延調查,影響案件的進度。

4. 就最高監禁刑期的調整,本會認為,過去沒有任何罪犯被判處即時入獄,未能反映罪行之嚴重性及發揮阻嚇作用。因此,就以可公訴罪行來說,勞工處提議定為3年。各位可參考交通意外中,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如經公訴定罪,最高刑期為7年;如引致他人死亡,最高刑期更達10年!職業意外同樣性命攸關,應一視同仁處理。

5. 就調整不同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分類部分,據勞工處表示,這是二十五年來首度通盤的檢討和調整,本會認為,法例必須與時俱進,故本會建議,處方應引入定期檢討的機制,使法例的增修和執行均能更貼近新時代的需要。

細節方面,勞工處提出調整128條罪行的分類,對於提高嚴重級別的罪行,我們沒有特別的意見,但其中共有59條罪行的嚴重程度實質被降低(即政府當局文件附件三第53-94及112-128項),本會認為此舉是不可接受的。

在25年前已經被視為嚴重的罪行,為何在25年後變得輕微?尤其本港職安健水平一直沒有大幅度的進步,僅維持在一定的水平,工程的施工程序越趨複雜,技術日新又新,故本會認為,降低部分罪行的嚴重程度,實際上等於縱容違法的僱主,並不可取。

6. 最後,本會認為相關法例條文中應加上量刑指引予法官參考,例如案情之嚴重性、僱主有否重犯等等。

工業傷亡權益會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