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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保安局公開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及《逃犯條例》4500份意見書內容

要求保安局公開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及《逃犯條例》4500份意見書內容

政府正考慮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香港法例第525章)和《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 (詳情)。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於2019年3月13日回應傳媒時表示,收到4500份意見書,當中有3000份表示支持政府修例。由於相關修例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亦引起社會極大迴響,惟保安局未就修例進行公眾諮詢,而保安局收到的意見書,顯然對政府立法意向及決策有一定影響,意見書內容卻沒有對外公開,漠視公眾知情權,公眾無從得知相關意見書是否有「發水」成份,令人擔心保安局黑箱作業。

工黨反對政府修例,擔心當局只是乘機處理備受爭議引渡逃犯到大陸的問題。工黨亦認為,公眾絕對有權參考意見書的意見以作出判斷,故主席郭永健已去信保安局公開資料主任吳家寶女士,要求公開4500份意見書的全部內容,供立法會議員及公眾詳閱。

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公開資料主任在可能範圍內,會在接獲書面要求後的10 日內提供有關資料。如情況不許可,亦會在接獲要求的10日內給予申請人初步答覆,而作出回應的預定時間則會是接獲要求起計的21日。

如索取的資料是為第三者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並從第三者明確知道或獲得暗示不會進一步披露,而有關公務員認為,為了公眾利益或須披露這些資料,則有關人員會告知該第三者,請他表示同意或就反對披露這些資料作出陳述,並會要求他在30日內作出回應,或應要求給予他一段較長而合理的時間以作出回應。公開資料主任經該第三者同意後便可披露有關資料。

假如該第三者就反對披露作出陳述,或未有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回應,有關人員會以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為理由,決定應否披露資料,並會通知該第三者有關的決定。

工黨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