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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削減新移民動議表決

評削減新移民動議表決

立法會是日辯論由范國威提出的削減新移民動議,並就此以及多項修正案表決,坊間有不少對各議員投票取向的議論。選民關心和監察議員表現是大好事,但在評價之前,最好先理解動議的實際內容和議會操作的現實,否則很容易被標題黨牽著走。

立法會議員動議的邏輯

議員在立法會投票,很多時候會面對以下兩種情況:

  1. 投反對票,不等於議案內容的每一項都反對,也可以是幾乎每一項都支持,只是有一項接受不了。
  2. 投贊成票,不等於議案內容的每一項都支持,也可以是有某些部分接受不了,只是考慮到否決的後果更差才勉強支持。

之所以出現上述的情況,是因為很少議案是只得一項內容,而往往載有一系列的內容,成個套餐的要你贊成或反對,沒有只支持一部分而不支持另一部分的空間。就好像這次范國威提出的原動議,入面連同引言就有八個部分。就我的理解,民主派內對原議案大多數內容都沒有問題,只有一兩處有爭議(所以也就出現了那些修正案)。

從上文推論,我們可得到兩點觀察。

從動議人的角度出發,如果我想我的議案獲得通過,那應該是寫得越簡潔越好,字眼儘量寫成多數派別都可以接受的版本,好讓大家投贊成票之後回去都好向他們的支持者交代;這樣的策略,是為了事成,目的在公。但如果我一早就假定我的議案不會獲得通過,那這議案就變成單純是表態宣言,也就不用考慮其他黨派的感受,可以寫得有那麼詳細便那麼詳細。再過份一點的,甚至可以刻意在議案中同時放入一些潛在競爭對手必然贊成和必然反對的內容,使得他們無論投贊成票或反對票也難以向支持者交代,以打擊對方的選情。畢竟許多市民不會深究議案的內容,看見標題然後看到某議員支持或反對,便會鬧得狗血淋頭。

從投票者的角度出發,投反對和投贊成的邏輯是不太一樣的。如果我知道某議案是有可能通過的,而我大體上支持這議案,只是某一兩處接受不了,可能我還會忍痛投贊成票;但如果我知道這議案本來就沒有可能通過,那麼我就寧願投反對票去堅持我的原則了。

今天的立法會,在功能組別、分組點票和比例代表制之下,你猜會引導出怎樣的議會文化?無論對動議人和投票者來說,是求同存異的誘因大,還是各持己見互相拉倒的誘因大?要評論立法會的議員動議,要先理解這個制度基礎。

原動議的問題

說回原動議。如果我有得投票,恐怕我會相當頭疼,因為原動議提出的每一項具體措施其實我都支持或可以考慮,然而引言部分卻有明確的事實陳述錯誤。立法會是不應該通過一份有事實陳述錯誤的議案的,無論其目的如何正確。做議員唔可以咁求其,唔該。

原動議的第二句提到:

「此外,在2013年至2017年間,平均每年約有53 500名非本地專業人士,在3項主要人才入境計劃下獲准在香港工作及留港定居」

這句話的事實陳述錯誤,在於最尾「定居」這兩個字。53,500這個數字,是來自入境處發出的相關簽證的數字;但簽證數字和定居人數,是兩回事來的。例如一位外國的足球員來香港大球場踢一場波,或者一位中國大陸的歌手來紅磡體育館唱一首歌,其實也要申請工作簽證的,雖然他們可能只是來兩天就走。這些人其實佔所有工作簽證的很大部分,卻不會帶來和新移民相類同的各種影響。就算是來港長期工作的,真正留足七年最後定居的人數差距也很大。例如每年「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的簽證數目大約有一萬人次,但留足七年取得居留權的卻不足一千人。原動議說「獲准在香港工作及留港定居」是一個嚴重誤導的寫法,起碼要把「定居」改為「居留」才可勉強過關。

因為原動議的這個技術上失誤,可想像有些本來有所猶豫的議員,得到了一個上佳的投反對票或棄權票的理由。畢竟,還是那句話,立法會是不應該通過一份有事實陳述錯誤的議案的,做議員唔可以咁求其。

議案可以如何寫

反過來問,如果提出動議的真正目的是希望能爭取到最多的支持,這議案應該如何寫?同樣的七項具體措施,其實換一個寫法,就會易入口很多。

首先,民主派現時對於削減單程證並非原則性的反對,分歧在於為何減與如何減。原動議有不少字眼提到社會資源的問題,都是很有爭議性的,不易團結支持;反過來,說到單程證和受養人簽證之間的差異,例如為什麼一個美國配偶來香港要拿良民證,一個中國大陸配偶來香港卻不用,這點是民主派一致認同是有問題的。如果原動議只集中以這個問題作為出發點,得到的支持就會比較多。

此外,原動議提出要把單程證減少一半到七十五人,卻沒有提出為何是七十五(而不是一百或五十或其他數字)。這個數字容易被評為隨意,很容易會成為爭拗的焦點。如果硬是要說減到七十五人,原動議起碼有責任解釋一下這個數字是從何而來,讓大家相信立法會做決定是有理有節的。

舉個例,按政府自己的推算,單程證的需求本來就會減到每日一百人。此外,按政府提交的數據,每日有二十人的來港理由是無依照顧;如果我們把這類別改以一年有效的雙程證取代,加上本來的需求下降,已經可以把單程證減到八十人。至於最敏感的經濟審查,其實可以換一個講法,說既然現時規定來港不足一年的新移民不能拿綜援,出於生活考慮應要求來港者證明有能支持第一年生活的收入或積蓄,這樣的審查基礎就變得更容易讓更多人接受了。七十五人這條線就不一定要家庭團聚變成必然對立,問題是本身有沒有打算爭取更多的支持。

對,以上種種提議,是假設動議本身的目的是真的想在立法會建立對削減單程證的支持。如果動議的目的其實是想「夾死」其他議員的話,那就另作別論了;而從輿論的反應來看,似乎還相當成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