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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官商勾結」更具破壞力的「政商有機體」

比「官商勾結」更具破壞力的「政商有機體」

澳門廉政公署今日發表了2018年度的工作報告,指去年偵查之案件中,「公職人員受賄或收受利益的貪腐案件有所減少,但由公職人員實施的詐騙、偽造文件、濫用職權等犯罪有所增加,特別是個別公共部門領導利用自身的職位以權謀私而觸犯刑法。」

我不知道廉署祭出這個比較的用意,但在我來說,這現象實在不是甚麼值得高興的事,事關對澳門社會而言,後者比前者更具破壞力。且讓我以廉署上星期公佈的兩則消息——兩則我認為場景若是香港,估計會成為一連串新聞的大消息,作為例子。

若將這兩則消息分開來看,分別就是陳麗敏、陳海帆的「親屬門」案以及市政署處長徐裕輝的「以權謀私」案。前者的具體內容,源於前檢察長何超明受審時,爆出陳麗敏(事發時為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現任行政法務司司長,事發時為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兩位高官,在何超明清楚知悉其官職的情況下,分別向其舉薦親屬入職檢察院,而相關的親屬亦真能在短時間內成功入職。至於後者,則是徐處長濫用職權,將五百多頭格力犬的醫療照顧及絕育手術合約,批予其暗中持有股份的動物醫療中心;有關情況並非首次,而是有超過一百二十次成功獲得該處的採購判給,涉及金額達八百萬元。

嘮嘮叨叨說完案情,但其實說穿了,不過是「以權謀私」四隻大字,那何以「以權謀私」會比「貪污受賄」更具破壞力?因為由這兩宗案件,可以看出一個運行有效的「政商有機體」模式已然成熟。

這個「有機體」的運作,實則是由「近親繁殖」和「上下其手」兩件事構成。先安排親信進入體制,以求在特定部門中穩住一定程度的聲勢和控制權,繼而開始無視或繞過一些部門內的既定程序和做法,掃平內部的麻煩;同時,只要外部的利益集團(可能是暗中持股的公司,也可以是其他能提供回佣或利益的機構)準備就緒,就能透過大力批給外配服務而獲利,繼而將相關利益落袋以及分配予涉事單位,之後,再利用這個由政府提供,卻從沒有在官方層面明言的「員工福利」來招攬更多成員,壯大隊伍。若嘗試將這一模式與一般企業所面對之情況類比,一般企業擔心的客源、業務擴展和招聘,其實都不成問題,因為只要政府繼續運作、涉事者官位得保,客源、業務擴展就與政府的需要掛鈎,更有甚者,隊伍中的成員之「薪水」,有一部分已由政府負責,一般打工仔由於擔心公司前景而影響士氣等情況,亦不會出現,簡直是不少創業人士夢寐以求的狀態。

而這個「政商有機體」的禍害之所以比貪污為大,在於貪污也尚且是民間的資金落到官員口袋,從而在不同項目上謀求利益或方便,民間算是有一定程度的「參與」; 但「政商有機體」則是將外配機制摧毀,令政府希望謀求民間優質產品或服務的可能完全抹殺,將利益、機會鎖緊在小部分人的手中,完全與民眾脫離。更有甚者,相關利益集團為求擴大陣營,必定以信任度作為選材指標,用人唯親、用人唯信,最後,劣幣驅逐良幣。

「識人好過識字」、「碩士、博士、不及人事」,類似的說話,澳門人都不陌生,但當澳門——這個全球最富裕地區、高官們大呼要推行「陽光政府」、「科學施政」的地方,竟然還有一宗宗駭人聽聞的貪污舞弊、以權謀私案件,甚至還可以在兩者中作比較,不但荒謬,也是心酸。

在「壞與更壞」中選擇,你說,怎能不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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