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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佳佳的眼淚 行蹤通報的人權爭議

莊佳佳的眼淚  行蹤通報的人權爭議

台灣的中華台北反禁藥機關日前在世界反禁藥組織(WADA)提示下,公佈了多位台將因違反禁藥條例被禁賽的消息。除了奧運舉重金牌冠軍許淑淨被停賽三年最震撼外,跆拳道選手、現為桃園市體育局局長莊佳佳雖然沒有被驗出使用禁藥,但因為在十二個月內三次違反禁藥條例而被禁賽。

3月29日,莊佳佳面對媒體時聲淚俱下。她指三次違規中其中兩次是因被指行蹤通報不實,但事實上是跆協行政疏失所致。如果莊佳佳違規真的是因為協會的行政疏失所致,那麼上訴是有機會成功的。過往也有一些運動員在類似情況下上訴成功推翻禁賽令,南韓羽毛球名將李龍大在五年前上訴成功就是一例。

根據WADA的規定,被納入藥檢名單的運動員要透過系統通報每日其中一小時的行蹤,以方便藥檢人員突擊檢查。一般人聽到這個規定,都難免會覺得是侵犯私隱。所以自從相關規定在2003年開始引入後,在西方就引起不少運動員反彈。2009年,一群比利時運動員就曾入稟當地法院挑戰行蹤通報規定的合法性。他們指相關規定違反歐洲人權公約有關私隱權的條款。這班比利時運動員的行動未取得成功,但後來到法國運動員就行蹤通報規定入稟歐洲人權法庭。去年一月,歐洲人權法庭宣判行蹤通報規定合法。

歐洲人權法庭的判決,不代表法院認同行蹤通報的規定沒有侵犯頂尖運動員的私隱權。但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政府或相關機關可以在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下侵犯民眾的私隱權:一、有法律為依據;二、在民主社會中有其需要;三、對保障健康或者道德水平,又或者是保障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有好處。以下的介紹集中在後兩點。

判決認為,民主社會只能在有迫切的社會需要時才能侵犯民眾的私院。為何法院認為行蹤通報是與迫切的社會需要有關呢?法院認同,有個別的使用禁藥方法,只能靠賽事以外的突擊檢查才有可能檢驗出來。而法院認為使用禁藥不但對運動員的健康有壞處,甚至會令到年青的業餘運動員效法,所以行蹤通報的規定合理。

反禁藥的呼聲往往以維護公平競技原則為最要的理據。有趣的是,法院認為這理據與保障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相關。因為如果未能有效地打擊使用禁藥,權益受損的人就包括了競技場的對手,甚至是想欣賞公平比賽的觀眾。

歐洲人權法庭的判決,確立了行蹤通報條例的合法性。但這不代表這條例的爭議就會就此消失。有機會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