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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法律界選委聯合聲明:促請保安局撤回《逃犯條例》草案

全體法律界選委聯合聲明:促請保安局撤回《逃犯條例》草案

題為編輯所擬。

全體法律界選委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之聯合聲明

1. 我們作出此聯署聲明,為《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該草案」)對《逃犯條例》(第503章)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作出的修訂建議表示深切關注。

我們懇請政府以及社會各界慎重考慮以下各點:

(1) 在香港的引渡安排中排除中國內地,是二十多年前立法機關通過《逃犯條例》時的刻意決定而非「漏洞」;

(2) 立法機關之所以刻意將中國內地排除於《逃犯條例》的適用範圍,全因對中國內地的人權保障、法治水平及刑事司法制度的不足之處極為憂慮。政府如今在該草案中建議以「特別移交安排」的方式將中國內地納入《逃犯條例》的適用範圍中,卻未能指出自1997年起,情況有何改變以支持背離當年立法機關刻意排除中國內地的決定;

(3) 該草案所提出的修訂賦權予行政長官一人發出證明書展開「特別移交安 排」,更容許行政長官繞過立法機關的審議,自行決定每宗「特別移交安排」的實質細節。此舉變相除去現時立法機關對個案方式移交安排的重要監察功能;

(4) 該草案建議的「特別移交安排」之法定程序並不能提供足夠保障,因為法庭頒下拘押令的法定門檻其實非常低(只須表面證據成立),而法庭在覆核和拒絕移交申請上的角色亦相當有限;

(5) 政府宣稱被移交人士的基本權利在條例修訂後依舊受到保護,因為他們仍可獲程序保障,包括申請人身保護令、保釋、因延遲移交而予以釋放或司法覆核。但此說法有誤導之嫌,因為這些程序保障與被移交人士在移交至請求方後是否能獲得足夠基本人權保障這個關鍵議題根本不相干;

(6) 相比該草案所建議的「特別移交安排」,政府顯然有更合適的辦法處理有關的台灣殺人案,例如(i)修改《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以容許香港與台灣商討個案方式移交安排,並與台灣共同簽署諒解備忘錄來制定移交台灣殺人案有關疑犯的一次性安排,或(ii)修改《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461章)及/或《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以賦予香港法庭司法管轄權審理疑犯和受害者均為香港永久居民的境外殺人案;及

(7) 該草案提出將「特別移交安排」適用的罪行中剔除其中九項的建議不但 無法釋除公眾對移交疑犯到中國內地的疑慮,更證明這些疑慮實屬合 理。

3. 除以上所強調的各點,值得關注的是台灣立法院於2019年3月12日一致通過議案,要求台灣行政院與香港政府協商僅適用於台港的雙邊引渡協議。此議案特別提及該草案通過後,身處香港的台灣人將遭受被移交至內地審訊的風險。由此可見,要處理有關的台灣殺人案,只需與台灣訂立長期移交安排或個案方式移交安排,絕對無須將中國內地納入有關引渡法律的適用範圍之內。

4. 我們促請保安局撤回該草案。該草案一旦通過,將嚴重損害國際社會對香港 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權保障的信心。

2019年4月8日

陳景生 Chan King Sang Edward SC
戴啟思 Dykes Philip John SC
梁家傑 Leong Kah Kit Alan SC
夏偉志 Harris Graham Anthony SC
彭耀鴻 Pang Yiu Hung Robert SC
潘熙 Pun Hei Hectar SC
查錫我 Char Shik Ngor Stephen
鄭瑞泰 Cheng Shui Tai
張達明 Cheung Tat Ming Eric
張惠儀 Cheung Wai Yee Betty
張耀良 Cheung Yiu Leung
關尚義 Clancey John Joseph
何俊麒 Ho Chun Ki Frederick
何俊仁 Ho Chun Yan Albert
郭憬憲 Kwok King Hin Douglas
林洋鋐 Lam Kenneth
廖成利 Liu Sing Lee Bruce
文浩正 Man Ho Ching Jonathan
吳思諾 Ng Sze Nok Senia
潘淑瑛 Poon Suk Ying Debora
石書銘 Shek Randy Shu Ming
譚俊傑 Tam Chun Kit Jeffrey
韋智達 Vidler Michael John
黃鶴鳴 Wong Hok Ming Alan
王學今 Wong Huk Kam
黃國桐 Wong Kwok Tung Daniel
黃瑞紅 Wong Shui Hung Linda
黃宇逸 Wong Yu Yat Anson
葉海琅 Yip Hoi Long Richard
阮陳淑怡 Yuen Chan Suk Yee Hele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