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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文署擬修例阻公園噪音 惟無法阻止「打賞」

康文署擬修例阻公園噪音 惟無法阻止「打賞」

(獨媒特約報導)康文署計劃修訂《遊樂場地規例》,將需有「使用遊樂場地的人」 受滋擾改為「人」,令康文署人員及鄰近而非使用場地的居民,亦會作控方證人,以加強檢控在公園發出噪音滋擾的歌唱團。立法會今早討論,跨黨派議員要求增加罰則,又認為修例無法阻止逗利是及打賞問題。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今早討論修訂《遊樂場地規例》建議,議員普通支持,但憂增加前線員工壓力。工聯會陸頌雄認為應設立專隊執法,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李美嫦指,執法及日後上庭作證的人員一定會由官方即康文署人員處理,不會交由外判保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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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諾軒則擔憂執法標準不客觀,署方則重申執法標準與現時大致不變,修例只是增加彈性,構成「滋擾」的標準會參考環保署指引,吹奏小型樂器而未有使用擴音器者不會受影響。

目前違例的罰則維持在第一級最高$2,000元,多名議員均促提高罰則,田北辰要求增至第二級(最高$5,000),他又質疑署方如何選定向誰發出告票,質疑部份活動是「派對」,沒有明顯的歌者,音響的擁有人或會為迴避罰款,只攜帶價值數百元的器材,以免被罰款數千元。

毛孟靜亦支持修例打擊「大媽歌」及「大媽舞」,她指演唱者「逗利是或一日過萬」,促增加罰則增至最高$10,000。她又認為只控告歌唱者並不公道,而管理音響者或許只是「打份工」,認為應針對歌唱團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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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亦無法應對「打賞」,李美嫦指如有人主動索取則屬行乞,但聽曲者主動打賞,署方諮詢法律意見後認為不構成罪行。

民建聯劉國勳提出臨時動議,促全面檢討遊樂場規例,訂立累進式罰則,以及制訂黑名單制,禁止一定時間內多次違反規則的使用者,建議獲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