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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去信質疑建制派擬撤換涂謹申理據

民主派去信質疑建制派擬撤換涂謹申理據

立法會
內務委員會
主席 李慧琼議員

主席女士:

有關內務委員會根據《議事規則》第75(8)條
向法案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提供指引事宜

我們知悉有本委員會委員致函 閣下,要求本委員會在5月4日的特別會議上,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事,討論及通過本委員會根據《議事規則》第75(8)條,向上述法案委員會發出指引,由該法案委員會委員石禮謙議員決定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並主持該法案委員會選舉主席的程序。

我們認為該等委員的動議極有可能不符合《議事規則》及/或〈內務守則〉,若然通過並執行,既會令本委員會及該法案委員會作出違反《議事規則》及/或〈內務守則〉的決定或行為,亦會破壞該法案委員會的合法性。因此,本委員會在討論及表決該等委員的動議前,我們要求法律顧問必須先就下列問題提供法律意見,供所有委員參考,以慎重考慮如何討論及表決該等委員的動議。

(1)法案委員會選舉主席的程序,已載列於〈內務守則〉第21(e)條及附錄IV之內。內務委員會是否有權在未修改〈內務守則〉第21條及附錄IV的情況下,向法案委員會發出其他有關選舉主席的指引?

(2)《議事規則》第75(8)條賦權內務委員會可向法案委員會提供「指引」(The committee may provide guidelines relating to the procedure of the Bills Committees, subcommittees constituted under subrule (12) and Panels constituted under Rule 77 (Panels).),惟該等委員動議由該法案委員會委員石禮謙議員負責主持選舉主席的程序,性質不屬於「指引」,而屬於「指示」(direct)。內務委員會是否有權「指示」法案委員會在排名較先的委員之外,點名由某一位委員主持選舉主席的程序?

(3)該等委員動議由該法案委員會委員石禮謙議員負責主持選舉主席的程序,是否符合〈內務守則〉第21(e)條及附錄IV的規定?如不符合,內務委員會是否有權通過該建議?內務委員會如通過該動議,該動議是否具有任何效力?如有,該效力為何?

(4)《議事規則》第76(11)條訂明「除本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任何法案委員會及其轄下小組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由該委員會自行決定。在作出任何此等決定時,法案委員會須考慮根據本議事規則第75(8)條(內務委員會)提供的指引。」

此條的涵義明顯是賦權法案委員會主席或主持選舉的委員決定是否執行本委員會提供的指引。鑑此,即使本委員會在5月4日通過該等委員的動議,現時在該法案委員會主持選舉的委員涂謹申議員,是否有權與其他法案委員會委員討論、考慮或決定是否執行本委員會通過的動議?

(5)在2002至2003年度,時任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在考慮是否批准何俊仁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提出兩項與「《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時,指出《議事規則》第75(8)條述明,內務委員會可就法案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提供指引。《議事規則》第76(11)條述明,法案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由該委員會自行決定,但在作出決定時,委員會須考慮內務委員會提供的指引。這些指引已包括在《內務守則》第21條內。如立法會討論或通過該等議案,將會對法案委員會的運作及立法程序造成混亂的狀況,故裁定不批准何俊仁議員提出該等議案。

一如上述,《內務守則》第21(e)條及附錄IV已訂明法案委員會選舉主席的程序。內務委員會是否應該按照當時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作出裁決的原則,拒絕本委員會委員提出任何不包括在《內務守則》第21條及附錄IV內的動議?

耑此奉達。請本委員會的法律顧問務必在本委員會於5月4日召開特別會議前,書面回覆上述問題,以供全體委員參考。

郭榮鏗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梁耀忠 李國麟 毛孟靜 胡志偉 莫乃光 陳志全 梁繼昌 郭家麒
張超雄 黃碧雲 葉建源 楊岳橋 尹兆堅 朱凱廸 林卓廷 邵家臻 陳淑莊 許智峯 鄺俊宇 譚文豪 范國威 區諾軒
內務委員會委員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