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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都未有,點出傳閱通告?

主席都未有,點出傳閱通告?

編按:本文為回應立法會秘書處繞過修訂《逃犯條例》委員會主持涂謹申,逕自發出通告,要求就是否改由石禮謙主持作書面投票。

錯晒,由頭錯到落尾。

1. 根據《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第4.27段,只有「主席」有酌情權「指示將一項須由法案委員會決定的事宜,藉傳閱文件方式交由各委員研究。」現時法案委員會根本未有「主席」,秘書處越俎代庖,#是時候政變了?

「主席可指示將一項須由法案委員會決定的事宜,藉傳閱文件方式交由各委員研究。若法案委員會的委員有過半數示明批准,而且並無委員表示反對,或要求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討論該項事宜,則該項事宜會當作已獲法案委員會批准。 」——《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第4.27段

2. 「藉傳閱文件方式」決定某項事宜,前提從來都是「無委員表示反對,或要求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討論該項事宜」。換言之,無論是否「有過半數[委員]示明批准」,只要有委員表示反對,或要求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討論該項事宜,委員會即須開會處理該項事宜,而非直接將該項事宜「當作」已獲法案委員會採納:同上。另可參照《議事規則》分別處理財務委員會、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及內務委員會相關程序的第71(9)、74A(9)及75(17)條。

「委員會主席可命令任何須由委員會決定的事宜,藉傳閱文件方式交由各委員研究,而委員亦可以書面向主席示明其批准。如過半數委員在主席為此目的而指定的限期屆滿前已示明其批准,同時在限期屆滿時並無委員以書面向主席表示反對,或要求將該事宜交由委員會開會決定,則該事宜須當作已獲委員會批准。 」——《議事規則》第71(9)條(財務委員會相關程序)

「委員會主席可命令將任何須由委員會決定的事宜,藉傳閱文件方式交由各委員研究,而各委員亦可以書面向主席示明其批准。如過半數委員在主席為此目的而指定的限期屆滿前已示明其批准,同時在限期屆滿時並無委員以書面向主席表示反對,或要求將該事宜交由委員會開會決定,則該事宜須當作已獲委員會批准。 」
——《議事規則》第74A(9)條(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相關程序)

「委員會主席可命令將任何須由委員會決定的事宜,藉傳閱文件方式交由各委員研究,而各委員亦可以書面向主席示明其批准。如過半數委員在主席為此目的而指定的限期屆滿前已示明其批准,同時在限期屆滿時並無委員以書面向主席表示反對,或要求將該事宜交由委員會開會決定,則該事宜須當作已獲委員會批准。 」——《議事規則》第75(17)條(內務委員會相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