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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禮謙議員聲明一錯再錯

石禮謙議員聲明一錯再錯

題為編輯所擬。

本文為回應民主派堅持舉行修訂《逃犯條例》委員會,選出涂謹申及郭榮鏗為正副主席後,稱根據內務委員會指引任主持的石禮謙發出的聲明

(石禮謙聲明)呢句已經錯晒:

本人澄清,法案委員會已經***接納***內務委員會作出的指引。***根據有關指引***,本人***獲授權***決定法案委員會的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並在會議上主持主席選舉,直至選出主席為止。

《議事規則》第76(11)條要求法案委員會「自行決定」程序和行事方式時,「考慮」內會符合程序地提供的指引。

換言之,考慮完指引之後,個決定始終係委員會自己做返。

石禮謙的任何權力(如有的話),只可能來自委員會自身的決定,而非什麼奇怪的「有關指引」。

如果純粹因為有人命令佢咁決定,佢就「接納」決定,哪怕嗰個係重要的考慮因素,法律上都算係非法地限制(fetter)甚至放棄(surrender)自己的酌情權。

(Compare HKTV v CE in C [2016] 2 HKLRD 1005 (CA) at paras 59, 122 per Cheung CJHC.) his power, if any, can only be derived from a decision of the Bills Committee itself, not from any 'relevant guidelines'

石禮謙議員聲明全文

石禮謙議員指示立法會秘書處今天(5月6日)作出以下嚴正聲明:

本人留意到,今天下午約4時30分開始,部分議員聲稱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舉行第三次會議,並選舉主席及副主席。

本人澄清,法案委員會已經接納內務委員會作出的指引。根據有關指引,本人獲授權決定法案委員會的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並在會議上主持主席選舉,直至選出主席為止。本人已指示秘書處將原定於今天4時30分舉行的法案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改於2019年5月11日(星期六)上午9時舉行,屆時才會選出法案委員會主席。法案委員會秘書亦已於今天發出有關通知。

2019年5月6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