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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T CHECK 政府聲稱的「法律保障」

FACT CHECK 政府聲稱的「法律保障」

政府昨日於其 Facebook 專頁貼出圖片短片,介紹他們認為《逃犯條例》修訂建議的法律保障。早前我和李安然大律師(法政匯思召集人)以及黃照達(漫畫家、浸會大學視覺藝術院助理教授)在《明報》製作了相關的流程圖,介紹修訂的問題。看到政府也會做他們版本的流程圖後,隨即覺得真是「有圖無真相」-- 他們把不同步驟用「關卡」的方式繪畫出來,好像真的能夠把關似的。現實又如何?每個所謂的「關卡」很不幸都有明顯的漏洞。

所謂的「法律保障」分兩種,一是行政審查,二是司法審查和介入。這兩種「保障」都有漏洞。

行政審查的漏洞很簡單:《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特首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這就是為什麼把疑犯移交到美國、日本、印度、巴西,或任何一個地方都好,也不能與移交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混為一談。香港特首面對美國、日本、印度、巴西,或任何一個地方的政府,理論上都可以獨立地決定當地是否能為疑犯提供足夠保障(其實這點在實際操作上也是有限的,因為涉及外交問題時中央也會干預);但當移交的對象變成中國本身,則連理論上的保障也會失去,因為香港和中國的關係不一樣啊!!!

舉個例,雖然條例要求對方保證不會加控新罪,但在中國大陸的司法系統當中,不用加控新罪也可以帶來各種不合比例的處罰。你也可以要求中國大陸保證不會尋求死刑,但你不能保證疑犯不會在中國大陸的羈留設施當中忽然「心臟病發死」、「浴室滑倒跌死」,或甚至「畏罪自殺死」;萬一這種事情真的發生,你覺得香港特首會否忽然發現中國的司法系統不可靠,以後不再接受申請?讓我再提醒你一次:

特首不用向美國、日本、印度、巴西,或任何一個地方的政府負責,但《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特首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這個利益衝突就是「送中」不能和其他地方混為一談的結構原因。

就這一條,已廢掉所有「行政審查」的武功。

司法審查和介入又如何?抱歉,作用也很有限。首先,法庭只會看表面證供,不會真的審這單案,你連自辯的機會也沒有;第二,要香港法庭宣判中國大陸是以政治目的包裝控罪?這樣的結論所帶來的憲制危機,香港法庭有多大願意挑起呢?第三,最後那一步的司法覆核,只不過是監督特首有沒有按程序做事而已。畢竟特首的權力很大,你可以挑戰特首沒有考慮某個法例要求考慮的事情,只要特首到時說「我考慮了,但結論不變」,那法庭也沒有什麼可以再跟進了。

香港政府的所謂「多重把關」,到時只會變成是走程序而已,咪玩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