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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解仲要爭論超標35次既問題

點解仲要爭論超標35次既問題

攝:Alex Leung

話說環保署回應議員書面提問,列出洋洋數字,強調政府修改空氣質素指標的建議,「絕對比現時的指標嚴格」。

喂大佬,幾時有人質疑過,假如你將PM2.5的超標標準,由75微克/立方米減至50微克/立方米不是「收緊指標」?

不難發現官員的飄移龍門境界已經達至神級。「健康空氣行動」及「空氣質素指標檢討關注組」所關心的,是為何在50微克/立方米的建議之中,附帶一個魔鬼細節的條款,就是容許這個24小時平均的標準,每年每個監測站都可以超標35次,即總共35次X 16個監測站 = 一年560次。

官方解釋是為了氣象因素,又搬出歐洲例子。不搬猶自可,一搬就把鬼火,點解可以咁誤導?

香港有無歐洲咁多個空氣監測站?例如倫敦就有100個監測站,香港就只有16個。點可以直接類比?

人地用緊路邊監測站採樣,離地1-2米;香港用緊一般監測站採樣,離地20-30米。大家評評理,邊個方法更反映到我們曝露的空氣污染程度和相應的健康風險?

為更清楚說明每年容許超標次數35次的問題,請大家花少少時間理解以下圖表:

螢幕截圖 2019-05-17 下午10.12.23
表:PM10標準的達標情況及減排效益比較,整理自de Leeuw, F., Benešová, N., & Horálek, J. (2016). Evaluation of international air quality standards.

圖表最核心想表達的訊息,在量度的平均時段及標準不變的前提下,越多的「可容許超標次數」,會導致越少的減排效益。同樣都是50微克/立方米的標準,紐西蘭比澳洲的嚴格,澳洲比歐盟嚴格,假如全面達標,紐西蘭的減排效益會略高於澳洲,而遠遠高於歐盟。

我們要質問的是,在50微克/平方米的這個建議中,為何一定要訂立35次的「可容許超標次數」?為何不可是1次或者是5次?如上表所示,有沒有考慮到不同次數可以帶來重大的減排效益差異?還是根本沒有考慮減排效益,而直接是為了達標,所以設立一個國際最高的「可容許超標次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