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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居心叵測?!

《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居心叵測?!

「经济要发展,健康要上去,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都离不开健康。」
——習近平2018年4月 #1

習近平在海南觀察的時候,提出這句鏗鏘有力,鼓動人心的說話。奈何,我們見到的中國卻是外光內暗:

  •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當時有不少受害兒童的家長站出來維權,趙連海和郭利便是其一,他倆卻分別被控尋釁滋事罪及敲詐勒索罪,分別被判入獄兩年及五年。 #2
  • 河南中醫學院退休教授高耀潔教授因持續追蹤披露賣血感染愛滋病禍,而被監控及軟禁,於2009年逃亡海外至今。 #3
  • 湖南長沙環保理事長劉曙對環境污染進行調查,包括石門縣白雲鄉的水和土壤污染導致村民砷中毒。2016年10月劉曙被長沙巿國家安全局以「泄露反間碟工作的國家秘密」為由處以行政拘留,及後失去聯絡。 #4 #5 #6

他們指出社會上不對勁的事,為尋真相、求改進,結果是鋃鐺入獄、終身逃亡和失踪。習近平說要經濟發展、人民得健康,但當百姓指出引發健康問題的禍端,又發生怎麼的一回事?作為醫護專業,在那個國度,我還敢直指其非,還敢求真相,還敢堅守循證實踐 (evidence based practice) 嗎?

若《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通過,任何國家提出引渡疑犯要求—不論該國家有沒有公平審訊制度,都經以下程序進行移交:

  1. 香港法庭無權調查疑犯
  2. 香港法庭檢查提出引渡一方的文件,只要「看來是按有關訂明安排所訂的方式而簽署、核證、蓋印或以其他方法認證的,即須當作已妥為認證。」#7 (「看來」一詞未免太兒戲?)
  3. 本港特首首肯。

若我在本港指出香港或內地的健康問題源於衞生政策不到位,會否因「泄露反間碟工作的國家秘密」而被要求引渡到內地「接受審判」?我怕,真的很怕,怕得會有一天可能會泯滅良知。

行政長官表示,修例目的為處理在台灣發生的謀殺案,同時堵塞目前法律制度的漏洞。 #8 然而,除政府堅持的修訂草案外就別無他法嗎?當然不!作為醫護人員,當然深明辦法總比問題多這簡單的道理,是以大律師公會有建議在《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加入謀殺罪,以處理疑兇及死者均為港人的海外案件;亦有建議修訂《侵犯人身罪條例》,賦予香港法庭域外法權審理日後港人在境外涉及殺人的案件;也有建議加入日落條款單次處理是次案件。政府有正視這些建議嗎?當然沒有才引致社會反彈!明明有其他可行方法而不作考慮,政府硬推草案,居心叵測!

日前中聯辦主任王志民還否定所有修訂建議,包括設立日落條款、 暫緩修例、港人港審等,而且表示修例有迫切性,並且必定要修例成功。#9 當日政府表示修例的迫切性在於要將謀殺犯人陳同佳移交台灣接受審訊,要將犯人繩之於法。但台灣大陸委員會已表明,若以港府的草案修例成,即使香港通過修例,台灣政府亦不會同意移交陳同佳。#10 究竟港府與中聯辦在急什麼?又想將犯了什麼事的「逃犯」移送到哪裏,接受什麼樣的「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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