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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本質是反自由和反人權

《禁蒙面法》本質是反自由和反人權

林鄭政府硬推《禁蒙面法》意圖平定發生了多個月的反修例街頭運動,政府決定繞過正常的立法程序,以《緊急法規》方式以林鄭的特首身份立法,觀乎歐洲一些國家在《禁蒙面法》的立法意圖,是令在公衆地參與集會示威民衆,面容可被辨識,防止在蒙面下犯法而無從繩之於法。

《禁蒙面法》並非如建制派人士所描述,在歐美地區國家是條普遍法律,它的存在,其實是極富爭議,最大的爭議是在於違反言論自由,言論包括政見和對政府或惡勢力的批評。對一些人來説,反政府和反惡勢力的批評易遭報復或惹來麻煩,甚至會有殺身之禍,只能在隱藏身份或匿名下公開表達,強制這類人必須暴露身份,會直接妨礙這類人表達訴求,有鑑於此,不少國家對舉報罪犯的「舉報者/告密者」(whistleblowers)會有法律給予保障,免除因舉報他人惡行而遭迫害,這點可以引伸至反政府和反惡勢力的公開批評活動,因此容許公民隱藏身份或以匿名方式在免於恐懼下表達意見,是言論自由的必備元素,而美國一些省份便是以《禁蒙面法》有違憲法言論自由原則而被取諦。

在以上前題下,舉行合法抗議活動的公衆場合,以和平無犯罪的方式表達政治訴求的公民,選擇以蒙面避免被辨識參與,是沒有理由被禁止的。現時情況已經顯示,即使在合法遊行及集會場合,警方是備用多支攝録機,記錄在場者面容,在未有違法事情發生時對人面進行記錄,其實是違反私隱條例下收集個人資料原則,為對抗此等違法收集行為,今時今日公衆尚可下蒙面方式反制,有了《禁蒙面法》,公衆的個人私隱就完全失去抵禦措施應付,在當權者面前身份赤裸無遺。

《禁蒙面法》直刺個人自由和人權,本質便是反自由和反人權,因此,要成為法律,必須付帶十分重大的先決條件,才可以頒行,當中原因不證自明,其一是政府必須得到人民的充份信任;其次是存在可靠而有效的監察制衡制度。歐洲德法兩大國、加拿大和美國一些省份,都有《禁蒙面法》,他們都是自由民主大國,有深厚的民主和人權機制對付政府濫權和違反人民意願的作為,而公眾亦同時信任政府,認為《禁蒙面法》只會用來對付犯罪份子,不會禍及無辜,對比香港情形,公眾對政府存在負數的信任,當然是兩回事。

更加上現時警方對付公眾無法無天的濫權行為,獲得林鄭政府全面維護,政府犯法,市民處於無助狀態,社會缺乏有效適時制約機制公平地解決應付,此情此景,已令香港墮進了前所未有人道危機處境,急需救亡,透過緊急立法把《禁蒙面法》速速頒布實行,沒有經過醞釀時期,令政府和警方有更多的濫權條件,只會把香港社會的對立和矛盾推至更加無法逆轉的地步,是一種反效果的措施。

至於抗爭示威浪潮,在抗爭者的「反極權和爭取自由」的強大決心和意識下,緊急立法會延續反修例的抗議行動,更因為《禁蒙面法》相身就帶有反自由和反人權性質的緣故,為抗爭者增加更強和更多的反政府論述依據,將抗議議題更有效地推進至國際層面,令特區政府更無招駕之力。

題為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