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0月1日多區發生警民衝突,其中在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外,19歲青年被指走出傘陣向警方防線掟磚,其後被警長追截及按地制服。青年否認一項暴動罪,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證人作供完畢,法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申請將telegram頻道「被捕人士關注組」上載的一段影片列作呈堂證物,一度遭控方反對。但控方無法提出理由去質疑影片的表面真確性,其後又撤回反對,最終影片獲准呈堂。案件下周一續審。
控方無影片佐證
林子浩(19歲)否認於去年10月1日在黃大仙下邨附近的東頭村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東九龍重案組偵緝警員吳溢輝供稱,曾接觸過位於東頭村道與正德街交界的基協中學,嘗試索取案發日校外情況的閉路電視片段,但是校方回覆指閉路電視角度拍不到案發地點一帶,故拒絕提供,因此本案沒有任何控方影片直接拍到案發情況。
TG影片拍攝者不明 控方一度反對呈堂
辯方傳召被告的中學同學、現職保險業的何健滔出庭作供。何供稱,被告在案發日子前,曾問他前往黃大仙的交通狀況。案發當日下午4時半至5時之間,何從telegram頻道「被捕人士關注組」見到一段影片,拍得防暴警將一人按地制服,之後將其「反一反」。何從該被捕人士的長髮,辨認到是中學同學林子浩。何其後下載該影片並自行儲存。
在控方的盤問下,何承認不知道該影片的發佈者和拍攝者是誰,也不知道影片發佈前有否被修改或剪緝過。
辯方要求將該段影片呈堂,引案例指若法庭認為表面上沒有被修改過,即可以接納作為呈堂證物,至於影片拍不到什麼、角度問題等,則屬於法庭裁定應給予該影片多少比重的問題。
控方一度反對影片呈堂,指首一、兩秒拍得一輛消防車,惟兩名警方證人均表示沒目睹過消防車,故影片內容與證人口供相違背。法官沈小民認為,以上是關於法庭給予影片多少比重的問題,然而控方現階段只須就片段的表面真確性陳詞,「你係反對嗰個,就講清楚俾法庭聽個理據。」惟控方未能指出影片哪個地方出現問題,其後又表示交由法庭判斷影片有否經修改過,令沈官不滿,指控方既然反對呈堂就有責任提出理由和相關基礎,或需要召開案中案(voir dire)程序,「唔係起身反對,然後坐番低(不作陳詞)。」
辯方表示,法庭現階段考慮影片是否可呈堂時,不宜考慮證人供詞是否與影片吻合,否則「是很危險、本末倒置」。辯方又反駁指,兩名警方證人已從影片確認被告被制服、帶上警車,連警車編號亦吻合控方案情,故影片的表面真確性無庸置疑。
午飯休庭後,控方表示經考慮後,撤回反對並向法庭致歉。因此沈官宣布辯方的影片正式呈堂作證物。
辯方呈上兩份醫療報告,顯示被告案發當日晚上約7時送院治理,聲稱被警方毆打致傷。經檢查後,被告頭頂有3厘米的裂傷、頸部觸痛、右前臂有15厘米擦損,右手、左膊和雙膝亦有擦損。轉介至腦神經科後,被告頭頂需縫針、有頭痛及頭暈,但證實未有腦震盪、骨折或視覺神經受損。被告於翌日出院。
辯方下周一會作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DCCC55/2020
記者:黎彩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