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輟學留學生藏攻擊性武器等3罪成立 稱遭警棍打 官指傷勢不脗合

輟學留學生藏攻擊性武器等3罪成立 稱遭警棍打 官指傷勢不脗合

(獨媒特約報導)22歲輟學美國留學生於去年11月「大三罷」示威中,疑用刺激性噴霧噴向一名警長,及後被發現藏有伸縮棍、對講機等物品,被控一項襲警、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合共4罪。裁判官崔美霞今日(2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襲警罪不成立,其餘3項罪成,並於8月6日判刑,以等待勞教所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柙。被告趙駿賢早前自辯稱,制服期間被兩警以警棍毆打,頭有瘀傷、觸痛等,但崔官認為即使被告稱兩名警員打的力度不大,但他們不可能有默契地不大力打,因此認為被告供詞與傷勢不脗合。

被告趙駿賢(22歲)被控於去年11月11日,在灣仔日善街近祥德里交界襲擊警長A,以及於灣仔伊利沙伯體育館外管有一支含有nonivamide的噴霧器、一支伸縮棍、一個含有煙火物的圓柱形物體及一部無線對講機。

警看不到被告拿著噴霧 只見「被告舉起右手後有噴霧從膊頭噴出」

裁判官崔美霞裁決時指,第一控方證人警長A庭上供稱「噴霧向我身上噴,然後面部及頸部感刺痛,相信是被刺激性物品噴到。」但警長A看不到被告使用噴霧,亦留意不到被告手中有否拿著物品。距離20米外的第二控方證人警員供稱只看到被告舉起右手,其後有噴霧從警長膊頭噴出,但噴霧散到其面上,他亦感到眼睛刺痛,但兩人都未能確認被告是否拿著噴霧,因此裁定被告襲警罪不成立。

被告回警署後身體不適要求送院

另外,警長A作供指被告腰間束有一條工具腰帶,內藏伸縮棍、電批等工具,並對警員招認過「皮帶同啲嘢係人哋畀我」。辯方質疑被告說這句話時是在毆打下招認,因被告被捕前遭兩名軍裝警員以警棍毆打,導致頭及手受傷。回到警署後,當警員給羈留人士通知書予被告閱讀時,被告稱自己頭暈想嘔,而且右手痛楚,並要求由救護車送院。但崔官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拘捕時不適及曾作投訴,因此認為被告稱「皮帶同啲嘢係人哋畀我」是在自願情況下作出,並接納其口頭招認。因此裁定被告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共3罪成立。

被告早前自辯稱,被制服期間遭兩名軍裝警以警棍打後,頭有瘀傷、觸痛,而手則紅腫,但崔官認為,即使被告稱兩名警員打的力度不大,但他們不可能有默契地不大力打,因此認為被告證供與傷勢不脗合,並指被告證供有內在不可能性,故不予接納。

崔官又認為,第二及協助制服被告的第三控方證人之供詞並沒有關鍵性分歧,雖然辯方曾質疑兩人所押解上警車的為其他黑衣人,曾就黑衣人身份是否被告提出爭議,但當時卻未有出現另一人士被押解上警車的情況。崔官又表示,3名控方證人的供詞沒有存在內在不可能性。

被告自辯稱上班前見警毆打示威者抱不平 遭警插贓嫁禍

警長A供稱事發當日他以便衣執勤,巡邏至天樂里時,有6名蒙面黑衣人在日善街向愛群道方向迎他衝前,他遂拔出警棍戒備。由於被告跑得最慢,A成功用雙手環抱他的腰部,試圖截停他。兩人糾纏間,A突然感到頸部及面部一陣熾熱和刺痛,相信是由刺激性物質所致。被告之後成功逃脫,惟一番追截後始遭制服在地。

被告出庭自辯時卻道出與控方案情完全不一樣的版本,指自己當天只是上班前途經灣仔摩利臣山公園,突然見到有警員毆打已被制服的示威者,遂上前為他們抱不平,未料卻遭警員從後用警棍打頭,並將他拘捕及帶返警署,及後遭警方插贓嫁禍。

案件編號:ESCC252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