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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暴動案 水炮車指揮官否認有市民好奇拍照:「暴動現場點會有市民呢?」

8.31暴動案 水炮車指揮官否認有市民好奇拍照:「暴動現場點會有市民呢?」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8月31日有市民發起遊行,其後在銅鑼灣和灣仔一帶發生衝突,多人被捕。其中8人否認暴動罪,當中包括「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案件今日(10日)在區域法院第3天續審。辯方問負責指揮「水炮車」運作的警署署長伍國雄,當日為警方首次在港島區使用水炮車,「啲人係咪覺得新鮮好奇?」伍稱不知道;辯方續問「當時係咪有市民影水炮車?」伍國雄激動表示不認同,並強調:「暴動現場點會有市民呢?」至於負責拘捕首被告的警員陳澤鈞則供稱被告曾出現在一堆20人的人群中,他在記事冊以「記者人群」形容,但今日在盤問下卻表示:「我嗰陣唔肯定佢哋係咪記者,咁寫just for 記憶」,並堅持只是「穿反光衣人士」。

警長否認水炮車首次出現市民好奇拍照 播片後終承認

當日為「水炮車」指揮官的警署署長伍國雄供稱,於晚上7時38分接收到指示,須指揮水炮車駛到金鐘廊向銅鑼灣方向掃蕩,亦獲授權以催淚水劑及顏色水作驅散、辨別及協助拘捕。他稱從駕駛車窗及鏡頭看到軒尼詩道前方有路障,距離約30至100米位置有過千名示威者,部份人擲汽油彈,期間他曾作出廣播稱示威者正參與非法集結,並要求他們散開,否則會以催淚水劑驅散。最後警員清走路障後,水炮車繼續推進。

在辯方資深大律師潘熙盤問下,伍國雄指水炮車有8個鏡頭並可同時攝錄,他在行動開始至完結亦有一直攝錄。辯方指出當日是警方首次在港島區使用水炮車,惟伍國雄卻稱:「唔記得」。辯方又問:「啲人係咪對水炮車新鮮好奇?」伍國雄稱:「我唔知」,辯方續問:「當時係咪有市民影水炮車?」伍國雄激動表示不認同,並強調:「暴動現場點會有市民呢?」法官沈小民聽後即表示:「等我寫低呢句先」。

其後辯方播出水炮車攝錄片段,顯示有零星市民在水炮車附近圍觀並拍照,當中包括外國人及婦女。伍國雄承認看到,並認同警察會勸喻他們離開。而他在盤問下表示自己在出車前沒有被知會軒尼詩道被路障堵塞。

警員指被告穿白色襪與眾不同 雨傘打地一下挑釁

負責拘捕首被告、水警總區第二梯隊警員13970陳澤鈞供稱,當日在力寶中心外被指派驅散在軒尼詩道約500名示威者。他與隊員推進至衛蘭軒時見到有大型雜物堵塞2條行車線並燃燒,當時有示威者在分域街大叫「黑警死全家」等口號,但看不到他們的服飾。

晚上約7時50分,陳澤鈞與隊員推進至滙豐銀行停下,因他看到盧押道有鐵欄,但不知該處是否有示威者。其後他看到華寧大廈外有20名人士聚集,大部份人的衣著為黑色衣褲、黃色頭盔及豬咀,亦看到有部份人穿反光衣,疑是記者。

警員陳澤鈞續稱,期間聽到有人叫口號,突然看到有一名黑色衣褲、戴黃色頭盔及豬咀的男子,即首被告余德穎。他稱自己特別留意此男子,因他穿著白色長襪,與眾不同。警員看到余德穎揭開豬咀,但面容被面罩遮蓋,故思疑他有份叫口號。其後余又以雨傘指向警員並大力打落地一下,他認為這是挑釁性及威嚇性的動作。

警指拘捕被告後「無記者證」反光衣人士妨礙作警誡

陳續稱,至7時53分,指揮官叫「Charge」的口號指示快速推進,期間他向華寧大廈推進,因該處有示威者最危險。他走到被告余德穎面前表明身份,但被告沒有停下,並站在他前方兩個身位。警員感到左手盾牌被推撞,令其重心向後移,但沒有倒地。而被告反抗及沒有遵從警員指示,於是陳警員將他壓向玻璃門,但混亂中2人倒地,陳警員遂將被告壓地制服。

陳供稱,此時同被制服的第七被告莫家晴告訴余德穎:「千祈唔好同佢(警員)有任何交談、唔好回應任何問題」。約7時55分,警員宣布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余德穎,他沒有回應警員任何問題。

為保護被告安全免被示威者傷害 警未有理證物

拘捕後,陳警員指有一大堆穿反光衣人士蜂擁而上,但「唔知係咪記者,佢哋無記者證」,又不斷問被告名字等,導致他未能作出警誡及搜證。他為被告搜身並發現手套、電筒及美國國旗。而混亂間警員已不見被告原本手持的雨傘,地上則有一把雨傘,但不知是否屬於被告。

警員又稱,為保護被告安全及確保他有公平審訊權利,於是未有理會雨傘,並將被告扶起及問他有否不適。被告稱自己腰部因曾做手術感不適,警員向上司要求召喚救護車。警員又稱要留意周圍環境,「之前試過有人掟汽油彈,如果傷害到被告就唔理想」。

記事冊與口供有出入 警員:可能係我睇錯啦

在代表首被告的大律師黃瑞紅盤問下,警員陳澤鈞指當時站在防線第二排,前面有幾名「速龍」成員,但其位置不能清楚看到盧押道是否有示威者。

警員又指口供所指的時間是事後向傳令員14670查詢。辯方問他如何得知7時50分是到達滙豐的時間,警員稱忘記並要翻看記事冊,看畢後警員稱:「我問傳令員喺滙豐外係幾點」。辯方卻指出警員的記事冊根本沒有寫「匯豐」,只是寫「路障」。警員即時改稱:「可能有啲誤會,唔好意思,可能係我睇錯啦」。

警員記事冊寫「記者人群」今改稱「反光衣人士」

辯方又指出,警員在滙豐銀行外根本沒有逗留3分鐘,而指揮官指示「Charge」快速推進前,警員並未到達滙豐,但陳否認。辯方遂播出片段,顯示7時58分左右,警員正在東苑酒家快速推進。陳起初否認,後來再翻看片段後終承認,並稱:「多謝你幫我勾返起回憶」。

辯方質疑,警員在庭上供稱華寧大廈外有20人在馬路聚集,但他卻在記事冊上寫「20人都在行人路」。警員翻看後承認有寫過,再次向辯方表示「多謝你勾返起我回憶」,又同意曾在該20人中看過被告。辯方讀出警員記事冊,指他曾提及該20人中有7至8人穿記者服裝,並以「記者人群」描述他們,但他在盤問下卻表示:「我嗰陣唔肯定佢哋係咪記者,咁寫just for 記憶」,並堅持他們只是「穿反光衣人士」。

案件於下周一(14日)續審。

案件的8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24歲)、賴姵岐(23歲)、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歲)、社工陳虹秀(43歲)、速遞員簡家康(19歲)、社工莫家晴(24歲)、廚房散工梁雁彬(25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被指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個內載有甲苯及二甲苯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的物品,是有意圖使用上述物品作攻擊性武器。

案件編號:DCCC 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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