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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非法集結案 梁頌恆獲准上訴至終院 無申請保釋須繼續服刑

立法會非法集結案  梁頌恆獲准上訴至終院 無申請保釋須繼續服刑

(獨媒特約報導)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與游蕙禎等5人於2016年涉闖入立法會會議廳欲再次宣誓,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各人判囚4周。游蕙禎等4人已完成服刑,梁頌恆向高等法院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至9月初遭駁回,須即時入獄服刑。梁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官陳嘉信今日(11日)批出上訴許可,惟梁沒有申請保釋,須繼續服刑。

高等法院今日展開聆訊,梁頌恆一方共提出兩個法律觀點。第一個觀點指出,梁頌恆雖然觸犯《公安條例》第18條(1)中所定明的非法集結控罪元素,但他案發時並不知道自己會否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被破壞,且他真心認為保安員阻撓的行為不當,故即使對方因而產生恐懼,亦有資格阻止。

第二個法律觀點則關於梁頌恆對法律的誤解是否構成他抗辯的理由。陳官參考以往的案例指,當事人是否故意、明知故犯、罔顧抑或疏忽,均不是裁定行為無罪的理由。他又提到,不論梁當時是否會議的一員,有理由相信他的行為會破壞和平。

陳官最後同意案件的法律論點有待釐清,故批准梁上訴至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