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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柙近3個月 17歲青年認非法集結等罪 判入勞教中心

還柙近3個月 17歲青年認非法集結等罪 判入勞教中心

(獨媒特約報導)17歲青年涉於去年11月2日在旺角攜帶多用途刀及噴漆,及涉於12月1日在旺角堵路。他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及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今(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裁判官考慮被告曾在在今年6月22日違反保釋條件,因而至今還柙近3個月,故認為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比較適合。

17歲姓石男生承認於去年11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60號外管有一把多用途刀及一罐噴漆。他另承認於去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呂葆華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引述被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在還柙期間已有深切的反省,及已嘗到失去自由的滋味。雖然青少年罪犯評核委員會建議判被告入教導所,但認為委員會一頁報告中提及的建議,只基於一次會面。反之,共7頁的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參考了壁屋懲教所職員對被告的評價,亦有提及被告的背景及還柙期間的表現等,內容較全面,望法庭接納勞教中心及更新中心報告的建議,判被告即時入獄或進入勞教中心。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案情嚴重,若判被告進入教導所,被告有機會須被囚3年,而且不得扣減已還柙的日子,總刑期會比同類案件的成年被告更長。羅官提到,若干犯此案的是成年人,亦不致會失去自由達3年之多。有見及此,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未免不成比例。

羅官又稱,對年輕人有更好的處理方式,法庭便應避免判處監禁式的刑罰,故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接受「更新」形式的刑罰。

被告聽聞判刑後,在犯人欄內輕輕拍手,又與旁聽席的親友對視。

案件編號:WKCC 1732/2020、232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