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去年7月7日的旺角遊行後,示威者轉至彌敦道一帶聚集堵路。警方晚上清場期間,一名司機將的士停泊在警方防線前,被指阻礙推進行動並拒絕交出車匙。被告承認醉駕罪,否認襲警及阻差辦公罪,經審訊後,今日(2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其餘兩項控罪成立。暫委裁判官鄭潤聰指,從影片觀察可見,被告即使喝了酒,也能反應快速地回應警方,爭拗時有紋有路,認為被告作出阻撓警方的行為是「綽綽有餘」。被告須還柙至10月12日判刑。
被告張錦運(66歲)否認於去年7月7日在旺角彌敦道創興廣場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林鴻釧及高級督察黃釗澤;以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馮時俠。他今年1月已承認酒精濃度超標。
官:被告反應不慢 可見是故意生事
暫委裁判官鄭潤聰裁決時指,所有控方證人的口供均沒有矛盾、合情合理、沒有內在不可能;案發時現場有傳媒、有攝影機,警方身穿印有「police」字樣的背心,被告必然知道有社會運動的存在,以及必然知道高級警司林鴻釧的警察身份;雖然市民確實有權要求警方出示委任證以查問身份,但從影片可見,被告故意不理會林警司,他側身偏向另一邊、態度囂張、不必要地大聲說話,鄭官認為他目的不是想查明林警司的身份,而是想生事。
鄭官指,被告將的士泊在路中心,警方防線必先繞過的士才能前進,他拒絕聽從警方指示,令指揮官的推進工作變得更困難及費時,已構成阻撓。
辯方在審訊中爭議被告是否故意作出相關行為,並傳召精神科醫生作供,證明被告當晚行為受酒精影響。惟鄭官從影片觀察所見,被告與警方爭拗時有紋有路、能快速反應,也沒有言語不清的情況。被告一度登上的士司機座位並扣上安全帶,鄭官表示觀察不到手腳不協調,反而認為非常協調,也沒有腳步不穩和目僵等,當林警司宣布拘捕時,被告立即衝向林警司,可見他反應一點也不慢。
鄭官認為,被告的涉案行為是簡單、不複雜,即使喝了酒,做這些事也是綽綽有餘,因此裁定他故意泊的士在警方面前,製造麻煩,阻礙警方工作。
官:現場鏡頭多 警不會誣蔑被告襲擊
至於襲警控罪,鄭官指高級督察黃釗澤、警員招式新和警長馮時俠的證供之間,無論在時間上還是被踢位置上的分歧均是微不足道,而且當時他們的專注力不在受襲的馮警長的下半身,現場又有不少傳媒鏡頭在拍攝,警方不會愚蠢地誣蔑被告。雖沒有任何影片拍得襲擊經過,影片只拍得被告的上半身,但鄭官認為被告上半身的移動與踢馮警長的動作是脗合。加上被告當時情緒激動、受酒精影響,具有襲擊的動機,若果被告的腳或人字拖被踩到,必然會下意識向後縮,而不是向前踢,因此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有踢馮警長。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案發後有做義工和參與戒酒課程,又開始尋求社工協助,可見被告決心以後不會再犯事。惟鄭官聽罷即表示:「佢咁多案底,我都唔知『以後』呢句說話可以俾到幾多比重。」
鄭官表示,被告過往的刑事記錄「非常之差」,法庭判過罰款、緩刑、監禁等,但「對你的作用不大」,雖社工在求情信中表示對被告改過自新有信心,但是鄭官對此「有保留」,故先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押後至10月12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柙。
案件編號:KCCC2739/2019
早前審訊:
涉打橫泊的士兼踢警長兩下 辯方:六旬司機按指示拿出車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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