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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何俊堯遭投訴 6宗不成立 郭榮鏗:民建聯攻擊法官如文革

裁判官何俊堯遭投訴 6宗不成立 郭榮鏗:民建聯攻擊法官如文革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

(獨媒報導)司法機構今日(10月8日)公布,6宗有關裁判官何俊堯的投訴不成立。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歡迎判決,又希望公眾不要像民建聯、《文匯報》及《大公報》般有規模及有系統地攻擊法官,認為做法等同「港式文革」。

批系統性攻擊「黃官」

郭榮鏗指歡迎法院今次清晰、清楚及透明的判決,希望各界人士不要用上綱上線嘅方法批鬥個別法官,而是基於法理基礎及事實作出判斷及批評。

郭榮鏗坦言覺得今次事件是「港式文革」,「當個別法官被視為『黃官』時,民建聯嗰啲葛珮帆嘍囉就攻擊法官。」他承認民主派人士都有批評法官,但與民建聯、《文匯報》及《大公報》般有規模及有系統的攻擊不同,亦不認為應作出大量投訴。

被問及司法機構負責調查法官投訴,是否屬於「自己人查自己人」,郭榮鏗強調三權分立最重要元素為司法獨立,所以司法機關有權選擇如何處理投訴。

司法機構亦決定就一些可能引起廣泛公眾關注的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判決製備撮要,並將其上載到司法機構網頁。郭榮鏗對此表示歡迎,指理解港人關注與運動有關的案件,希望公眾能夠透過公開的判詞理解其法律理據。

何俊堯6宗投訴不成立

香港眾志鄭家朗及兩成員擾亂立法會國歌法公聽會一案(ESS33914-16/19) 中,何俊堯被投訴指輕判3名被告,稱他們未來必定是「社會棟樑」,應保留「有用之軀」。總裁判官指其口頭判刑理由已說明量刑基礎,包括案中擾亂秩序的程度、時間等因素,何的言論未有表達任何政治傾向,亦沒有表面偏頗的情況。

另一宗投訴指何俊堯在審理仇栩欣襲警案(ESCC103/20)時,斥責警員證人態度輕佻及蔑視、作供時猶如置身於「平行時空」和以「大話冚大話」。總裁判官指言論基於案中證供,沒有表達任何個人或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亦沒有出現針對警務人員表面偏頗的情況,裁判官有權評論及裁斷證人可信性。

第3宗投訴涉及何為19歲大學生警總外噴漆判案(ESCC654/20),何被投訴明言不想判處阻嚇性或懲罰性的重刑。總裁判官判決指,在考慮「懲罰性」和「阻嚇性」兩項判刑的原則時,何衡量了被告的年紀、背景和更生等量刑因素和原則;而其言論亦未就被告被定罪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政治傾向,亦無表面偏頗的情況。

第4宗投訴涉及聽障主婦涉襲警案 (ESCC292/20),何俊堯被投訴質疑被告於案發現場未明白警員的解釋,批准簽保守行為。總裁判官指控辯雙方於審訊展開前達成協議,同意以控方撤回控罪及被告人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何只是同意和接納雙方建議的處理方法,亦未如投訴函所指,質疑被告不明白警員證人於案發現場所發出的警告。

第5宗投訴涉及工程師管有噴漆及模板案(ESCC722/20),投訴何稱不能依賴警員證人的證供,而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總裁判官指何並未就控方證人的可信性作出裁斷,亦沒有如投訴函所稱,質疑或評論其證供的可信性;而何亦沒有表達任何個人或帶有政治傾向性的言論,亦沒有針對警務人員表面偏頗的情況。

最後1宗投訴涉及中六生涉藏鐵鈎六角匙案 (ESCC2551/19),何被指不信納警員證人的證供,控方無法證明涉案物品屬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總裁判官裁定其言論基於案中的證供作為,並沒有涉及任個人或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亦沒有出現針對警務人員表面偏頗的情況。

其餘兩宗針對何俊堯的投訴的案件仍待刑期覆核申請,包括男侍應萬聖夜非法集結及男生向警察宿舍擲汽油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