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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睇穿特首會唔向立法會負責

一早睇穿特首會唔向立法會負責

30年前港英政府在當年基本法草稿剛剛出爐,已經一早睇穿基本法第64條寫得好唔對路,竟然冇寫清楚行政機關係要同立法會「全面」負責,得今日既版本寫明行政部門只須做四件事,即係:

1. 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
2. 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
3. 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
4. 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

於是當年英國外交部曾為基本法進行內部大檢閱,睇下條文同中英聯合聲明有幾大落差(inconsistency),建議中方在基本法第64條要寫明「所有港區自行管理事務」(for matters which the HKSAR administers on its own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Law),以防掛一漏萬,令特首及行政部門全面向議會負責。

當然,林鄭將施政報告任意改期、宣佈唔再去立法會被質問、用旁門左道繞過立法會為明日大嶼/三跑既公共開支撥款,基本上已經潛在違反左4個原則中既3個。所以就算真係按英方版本寫法,今時今日都未必阻擋得住特首最新僭建出黎既「超然地位」。

參考檔案:1989 FCO 40 2643 Future of Hong Kong Basic Law General. The National Arch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