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21歲青年承認蓄意企圖縱火罪 官質疑無證據指被告有意危害警

21歲青年承認蓄意企圖縱火罪 官質疑無證據指被告有意危害警

(獨媒報導)去年10月13日網民發起「神獸罷鷲」多區開花行動,深夜旺角發生警民衝突,一名21歲青年涉嫌向旺角警署側門外牆投擲汽油彈,但未有起火。他今(20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押後至10月29日作求情,期間獲准保釋。法官郭啟安一度質疑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用火危害他人生命,即使同案被告曾向其他人透露想燒死警察,被告也可以有自己的意圖,正如「同枱食飯,各自修行」,而且汽油彈沒有起火,附近亦沒有途人經過。惟控方修訂案情後,辯方表示接受。郭官道:「既然辯方同意,我都無嘢好講。」

被告林小雄(21歲)在去年10月提堂時,被控一項企圖縱火罪,後來控方改控更嚴重的「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控罪指林在去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黃臨福用火損壞警署的側門。

在越南出生的學生黃臨福(17歲)為同案另一被告,但自今年4月起缺席聆訊而遭發出通緝令。他於8月涉嫌偷渡台灣被中國海警拘捕,現扣押在鹽田看守所。

官指被告可以與他人意圖不同:同枱食飯,各自修行

早前被告表示擬認「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押後至今日在區域法院作認罪答辯,惟在答辯前法官郭啟安表示,「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包含企圖用火損壞他人財產或危害他人生命。郭官稱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用火危害他人生命,反而控方提供與案件沒有關係的證據,包括同案被告黃臨福向其他不知名人士稱仇視及要殺警察的Whatsapp對話等。但郭官認為林小雄可以有自己的意圖,或只想發洩,沒有證據顯示他與黃的想法一樣,正如「同枱食飯,各自修行」,「未必好似黃臨福去到咁盡」,而且投擲向外牆的汽油彈根本沒有起火,附近亦沒有途人經過。

控方強調被告涉及協同犯罪 被告曾稱被威脅犯案

控方回應指,其案情主要是被告涉及協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即被告為同伙,即使只提供協助亦構成犯案。惟郭官質疑被告可能不知道黃臨福有殺警的想法,而且被告在會面紀錄下曾表示被威逼而犯案,控方亦承認警方未有問及林是否知道黃Whatsapp的對話內容。

另外,被告在會面紀錄曾稱其他人有其女友裸照,並威逼他犯案,郭官指若辯方以此作求情理由,需告訴法庭被告有否要求核實該些裸照,從而證明被告相信受到威脅或害怕受威脅。

控方拒改較輕控罪 將案情修改為危害門後崗位的警察

最後控方堅持控罪不變,但將案情修改,增加「警署有人辦公,警員和車輛會使用側門之出入口進出,當時門後的崗位有警員戒備」,並指警署內的警察會受到危害,惟郭官稱「出面啲人睇唔睇到警署入面有警察?警署24小時都有人架啦」,並指案發時沒有警察出入。他又引用早前胡雅文法官審理的縱火案,案情與本案相同,但控方僅控以較輕微的企圖縱火罪,他不解為何兩案做法不同。

經休庭商討後,辯方接受修訂案情,亦同意被告是罔顧他人安全但並非有意圖。郭官即向控方表示:「如果辯方唔接納,我係唔會接納;不過既然辯方同意,我都無嘢好講」,又提醒控方,檢控時需依據法律原則考慮對辯方較有利的基礎。

被告錄影會面稱有人以其女友裸照威脅他犯案

被告的承認案情指,去年10月13日有人向旺角警署投擲汽油彈,事後警員加緊巡邏。於翌日凌晨時份,戴著黑色頭套的被告持一枚汽油彈走往旺角警署,警員一直監視他。走到警署側門時,被告燃點手中的汽油彈朝側門投擲,然後朝花園街逃去。警員12701追截被告時,他脫下黑色頭套扔在地上,最後被捕,在警誡下被告稱:「阿sir,我知錯喇,我承認我有掟汽油彈,我無諗過咁嚴重㗎」。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透露,於10月13日晚上收到來電,並約他在晚上12時在彌敦道麥當勞對面的公園見面,來電者稱有被告女友的裸照。被告到達公園後,4名與被告不認識的蒙面男子到場,被告聽到他們的對話提及「9點鐘嗰單嘢,你做得好好」及「有幾支汽油彈喺草叢嗰度」。其後被告被帶到一單位後,依男子指示戴上頭套,約定在1時15分投擲汽油彈,有男子吩咐被告投擲後到粥麵店集合。

被告稱投擲時手震,亦不肯定有否燃點,期間亦有男子在「睇水」及錄影,並稱要向「大佬」交代,其後他因恐懼而沒有到粥麵店。被告又稱,逃跑時因內心過意不去而停下,認為自己要為做過的事負責。

案件編號:DCCC 33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