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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山火 用重典

治山火 用重典

重陽節多個新界山頭受祝融之災,錦田大江埔一個動物收容所因受林村郊野公園嘅山火波及需要緊急撤退。眼見郊野公園每年被大火至少蹂躪兩次,市民非常希望揪出放火兇手。究竟放火嘅人,會唔會係一如網上流傳嘅一眾「孝子賢孫」呢?如果喺,咁如何制止佢哋「唔小心」咁留下火種?我哋翻查歷史檔案,搵到當年考慮過嘅應對山火方法,要杜絕拜祭先人導致山火,並唔係無計仔。

燒山地圖

本土研究社透過整合新聞報道及社交媒體消息,製作咗「2020年10月新界燒山地圖」,列出在重陽節前後、能核實受山火波及嘅大約或確實地點。我哋發現山火偏佈新界各處:元朗錦田、洪水橋、上水蕉徑、邊境、屯門藍地、馬鞍山等。

值得注意嘅係,山火地點同原居民「新界認可殯葬區」高度重疊,就連「黑過墨斗」嘅元朗南邊圍後山嘅殯葬區,重陽節當日都紅紅烈火。

近千公頃郊野公園土地遭殯葬區入侵

我哋仲用空間分析工具發現,全港郊野公園入面有達939公頃嘅土地遭殯葬區「入侵」,當中林村郊野公園有近3成(459公頃)嘅土地同殯葬區重疊,無論面積同比例上都為眾郊野公園之最。重陽節當日,林村郊野公園嘅火場亦係最大,林村郊野公園無燒烤露營地點【註一】,重陽節當日亦無雷擊,起火原因有冇可疑不言而喻。

郊野公園不得胡亂生火【註二】,容許村民喺郊野公園燃燒冥鏹,本身就同郊野公園保育嘅目的相違背,所以係郊野公園成立之初,港英政府就高度管制郊野公園入面嘅拜祭活動,並設下好多嚴格發牌條件。面對年復一年「唔小心留下火種」嘅行為,呢啲「辣招」應該要再次被「激活」。

港英曾考慮郊野公園禁止焚燒祭品

1970年代以前,新界山邊殯葬近乎不受管制,與市區墳場的嚴格管制大相逕庭,亦導致眾多衛生、環境、火災及法律問題。1980年,港英政府打算引進辣招,喺植林區全面禁止生火,包括大欖、城門同大埔滘,當中包括大片郊野公園土地。時任新界政務司鍾逸傑曾表示措施雖然看似嚴厲,「但鑑於山火造成嚴重損失,[政府]認為有禁止在此等極易發生火警之地區焚燒掃墓製品之必要。」【註三】

但措施引起各鄉事委員會激烈反對,認為「掃墓者無惡意遺下火種」,結果不了了之【註四】。

最嚴重情況可以「起骨」

雖然政府對山邊掃墓燃燒祭品繼續採取容忍態度,但因每年均有掃墓人士唔自律,山火仍然頻繁。政府喺1983年開始透過發牌制度管制新造墳墓及拜祭活動【註五】,同時劃定「新界認可殯葬區」,規定新墳必須座落喺指定地點。
但因唔少嘅「新界認可殯葬區」同郊野公園重疊,為減少因拜祭先人引起山火對於樹林和自然植被嘅破壞,檔案中發現港英政府自1983年起加入發牌條件,原來有特別要求獲發牌嘅村民,*必須*在合適容器燃燒冥鏹,不能在曠野燃燒冥鏹 (No open fire may be used for any purposes whatsoever at grave sites inside Country Parks)【註六】。

時至今日,該項發牌條件仍然生效,在現行「認可殯葬區-殮葬注意事項」中,特別列明「持證人須使用合適的容器用作燃燒香燭、冥鏹等物品」,「否則當局有權撤銷此許可證,而先人的遺體/遺骨/骨灰則須掘出或遷移至別處安葬,一切費用由持證人承擔」【註七】。

簡而言之,係郊野公園墳頭攪到生靈塗炭唔係無後果嘅,最嚴重嘅情況係需要起咗先人條骨出嚟,祖宗山墳都冇情講。

收回燒山特權

所以根據現行法例,村民即使有特權係山邊安葬先人,亦無特權胡亂留下火種,政府本身已有辣招對付,見到胡亂放火嘅情況絕對有權制裁。但申訴專員公署係2015年發表報告炮轟,一個小小嘅「新界認可殯葬區」政策,竟由四個政府部門執管:食環署、漁護署、地政總署及民政總署【註八】,面對殯葬區各種亂象,各部門均互相推波,而山火就繼續猛烈地燒。

除咗透過執行發牌條款「起佢條屍」,政府仲可以參考市區墳場管理措施,集中燃燒冥鏹嘅地點,減少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嘅機會,例如係郊野公園入口設立化寶爐,一刀切禁止係郊野公園入面生火。

其實滅絕每逢春秋二祭燒山有好多辦法,但似乎新界係有個暗黑「殯葬結界」,政府對問題長期都視而不見。

【註一】漁農自然護理署 《林村郊野公園簡介》
【註二】在郊野公園內,只可以在指定燒烤爐生火。
【註三】1980年3月1日 星島日報 《植林區內山火頻仍 掃墓今次焚燒祭品 新界司向鄉局徵詢意見」》
【註四】1980年5月5日 華僑日報 《掃墓禁焚祭品有違習俗 大埔鄉事會決反對》
【註五】香港歷史檔案 HKRS895-1-40 Burial Policies in NT
【註六】香港歷史檔案 HKRS882-1-34 Disposal of NT Dead
【註七】民政總署 《認可殯葬區-殮葬注意事項》
【註八】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報告 《政府對「認可殯葬區」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