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去年11月,一名便衣警在茶餐廳用膳時發現身旁食客有可疑,遂要求同僚增援截查,終在一名22歲學生身上搜得盛有天拿水的玻璃瓶等物品,其後控以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被告否認控罪,今(16日)於西九龍法院裁決。裁判官王詩麗表示,肯定被告當日攜涉案物品,是要在短時間內損毀他人財產,加上被告有一定程度計劃,潛在危險不容忽視,應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阻嚇其他蠢蠢欲動打算犯案的人」。辯方求情指被告希望成為老師,定罪已令他前途理想「毀於一旦」。王官終判被告入獄12個月,並拒絕他保釋等候上訴。被告親友聞訊後一度失聲痛哭,有旁聽人士高呼「政治逼害可恥!」
學生程德俊(23歲)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去年11月2日,在葵涌德士古道57號至65號宏華大廈地下A3號舖外管有一支噴漆、一個槌、一個載有500毫升天拿水的玻璃樽、4塊布條及一個打火機。
控方:被告對自己背包重量特徵應瞭如指掌 如被調亂應發現
控方案情指,一名便衣警在茶餐廳用膳時,發現包括被告在內的6名男食客背包款式與示威者相若,遂要求同僚增援。6人欲離開餐廳時,遇到軍裝警員即逃入附近後巷,6人先後被截停搜查,被告並被搜得涉案物品。
辯方指出本案有兩大爭議,包括涉案物品是否被告管有,及如被告管有,他有否犯罪意圖。就首項爭議,辯方指出當日6名男子的背包款式相似,被告離開茶餐廳時有機會與其他人調換;及至6人在後巷被截停搜查時,背包內的物品放在地上,警員視線也曾一度離開,也有機會調換。
裁判官王詩麗裁決時表示,每人會小心保護自己財物,對自己背包的重量特徵也應瞭如指掌,如調亂必會發現並作出反應;而被告被搜查時,背包一直放在右腳旁,與他人背包也有一定距離,不相信會調亂。王官肯定該背包屬被告,而被告對涉案物品不會不知情。
對於辯方質疑警員記事冊沒有記下搜得的全部證物,王官則稱遺漏的物品性質與涉案物品不同,警員「重要的物品有記錄在案」。王官認為作供警員誠實可靠,肯定他們一直在場保管住證物。
官:肯定被告即將在短時間使用物品損毀他人財產
至於被告有否犯罪意圖,辯方稱當日並無示威活動,無證據顯示被告將會使用涉案物品損毀什麼財產,加上被告家住附近,涉案物品又是唾手可得,被告可能是以之作清潔或裝修等用途。
王官裁決時表示,被告當日隨身攜帶的物品有相當份量,會影響其行動性,而被告處身公眾地方又可隨意走動,肯定被告將在短時間內使用該些物品損毀財產,否則不會隨身攜帶。王官又指,即使未能指明被告將損毀何人之財產,但基於被告損毀本人財產不符實情,故肯定他是意圖損毀另一人的財產。
求情指望成為老師 定罪後理想毀於一旦
辯方呈上程德俊女友、中學及大學老師的求情信,均指他樂於助人,也會照顧身邊人。辯方求情時表示,程自小父母離異,與父親同住,家庭以綜緩為生,8至9歲時更因家庭狀況而一度入住寄養家庭。程父後來中風,程亦很孝順,一直盡力照顧他。
辯方形容,程的成長遭遇很多波折,但並無學壞,反而奮發向上,入讀大學,現就讀嶺南大學社會科學系四年級。他現時兼職任區議員助理,望服務街坊,並一心一意望做老師,教導下一代。惟是次定罪,已令其理想「毀於一旦」。
辯方求情指,案發時附近並無示威活動,鍾的物品是在背包而非身上被發現,也無造成任何實質財物損失和人命傷亡,定罪對其家庭及前途打擊很大。
官多次打斷求情 拒索社服令、感化報告:當然唔會啦!個罪責唔相稱!
辯方求情時,王官多次打斷,厲聲指:「(無造成傷亡)都係因為警員能夠偵破得早」、「如果有(人命傷亡),會加控其他控罪啦!」辯方稱定罪對被告打擊大,王官即謂:「犯案之前應該三思而後行」。辯方一度稱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或感化令報告,王官即拒絕並用力搖頭:「當然唔會啦!呢個罪責唔相稱!」
官:阻嚇其他蠢蠢欲動打算犯案的人 監禁是唯一合適選擇
王官判刑時表示,從被告裝備可見他有一定程度計劃,潛在危險不容忽視。他同時管有的5種物品可能對他人財產構成嚴重破壞,甚至對公眾安全造成威脅,如高度易燃液體(天拿水)以打火機點燃會令火勢劇烈、玻璃瓶的碎片可能使人受傷、噴漆可塗鴉任何物品、槌子也可能敲打或敲碎任何物品,或使人受傷。
王官提高聲線說:「被告案發時係22歲,唔係少年人,係成年人,要為所犯罪行負責」,故必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以「反映公眾對罪行的厭惡」,及「阻嚇其他蠢蠢欲動打算犯案的人」,監禁是唯一合適選擇。
王官以12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沒有任何可以減刑的因素,拒絕作任何刑期下調。辯方申請保釋上訴,也遭王官拒絕。
王官裁定罪成時,程德俊的女友不禁痛哭,其後休庭時,滿頭白髮的程父拄著拐杖走到她面前伸手安慰:「唔好喊」。惟王官聽罷求情後,判程德俊監禁一年,並拒絕批准保釋等候上訴,程父亦不禁失聲痛哭,需由他人攙扶離開。有旁聽人士高聲斥:「政治逼害可恥!」
案件編號:WKCC2161/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