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為編輯所擬。
香港的慈善機構,包括老牌的東華三院,一百幾十年來,收了的「無名氏」匿名捐款,不知幾多,你去問下啲總理和核數師就知。香港根本就沒有所謂慈善牌照,任何人都可以向公眾募捐,募捐不是慈善機構的專利,分別只是「是否要交利得稅」。
稅務條例的88條,只不過是稅務局長在核實該申請組織的慈善宗旨後,給予的利得稅上豁免,不等如你收埋d「無名氏」或匿名捐款,可以變成一個「免死金牌」,呢樣在反洗黑要求上,同私人商業公司的要求,標準完全一樣。
當年反洗黑,旨在針對有組織犯罪集團和毒販,所有香港的反洗黑,是在這些條例之內,其後加埋恐佈活動的資金,所謂有組織犯罪的黑錢,就是黃賭毒的收益,對付黃賭毒罪行的困難在於「沒有受害人」,所有參與者都是樂意參加者,在偵破上甚難,但犯罪集團得到經濟上收益,令其在犯罪行為上更猖獗,便從其金錢收獲入手,凍結、充公的手段。現在就變成百搭萬能 key ,用來針對所有與錢有關的活動,反洗黑罪行條文廣闊,原本目的是希望可以給執法者最大權力空間,用來對付犯罪分子,等佢哋無得走法律罅,今時今日,卻用來對付「捐獻」、「籌款」、「衆籌」的活動,是始料不及。
政府要向公衆説明,是否所有匿名收款或無法識別的收款,都是「黑錢」,那麽,就連街頭賣旗收到的錢,都要加以澄清是否屬於「洗黑」活動了,此因這些捐獻,全都是匿名,而數目可以十萬元計,這又是否「黑錢呢」?呢啲界線必須清清楚楚地向公衆説明,為什麽老牌慈善組織收「無名氏」的款項,上落以百萬計,就可以合法?其他人就是「洗黑錢」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