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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青年被控襲警藏武等 3人罪成還柙候判 官: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4青年被控襲警藏武等 3人罪成還柙候判 官: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獨媒報導)去年11月10日,有網民發起「八區開花」,有人在天水圍堵路,警方一度進入私人屋苑嘉湖山莊景湖居搜捕。4名學生後被控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今(24日)在屯門法院作出裁決,其中1人脫罪,3人罪成,即時還柙至明年1月14日判刑。裁判官水佳麗下令索取感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多份報告,惟表明近期上訴法庭就此類案件有量刑指引,「即時監禁幾乎係無可避免」,籲被告「唔好有太多不切實際期望」。

四名被告依次為戚晉浩(18歲)、張天倪(18歲)、張浩一(19歲)及何浩梃(22歲)。首被告戚晉浩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去年11月10日於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12座管有一支伸縮棍;他另否認襲擊警務人員罪,控罪指他於同地襲擊警員7611劉錦華。

另外三名被告分別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次被告張天倪被指於同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11座外,管有一支15厘米長士巴拿及一個7厘米長衝釘器。第三被告張浩一被指於同日同地,控制一把鎅刀、兩對鉗子、四支螺絲批、一把鋸鉗、一把電鑽、一個鑽頭、塑膠索帶、一支鐵鎚、四支士巴拿、兩套六角匙、噴霧膠布、一個四方匙、一支火槍、兩個電批、一個電動拋光機、九隻磨碟、一支罐裝石油氣、一個電鑽、兩個鑽嘴、一支膠水、一罐精密電器清洗劑。第四被告何浩梃則被指控制兩支士巴拿、一罐噴霧油漆,以及一支螺絲批。

官:作供警有輕微差異但不足以影響判斷

水官表示,案發當日天水圍相當混亂,黑衣人四處聚集,天水圍銀座的優品360遭破壞,天瑞路橋上及嘉湖山莊景湖居外的警車亦被人抛擲石頭,部分人其後進入景湖居範圍,4名被告均在該處被捕。由於無證據顯示4人是認識或共同行事,故將各自分開獨立考慮。

就首被告戚晉浩的襲警罪,水官認為作供的3位警員清楚而毫不含糊,盤問下無動搖,雖有輕微差異但不足以影響法庭判斷,亦想不到受襲警員為何要屈枉戚,故裁定其罪名成立。

官:被告身穿黑衣蒙面 反映曾出現於社運場面

就次被告張天倪,他被捕時身穿黑色連帽外套,以黑色T裇蒙面及戴灰手套,水官認為其衣著反映他當日有出現於社運場面,否則也不會用T裇蒙面,「實在睇唔到其他原因點解要著成咁」。

而張被捕的景湖居與當日被破壞的優品360僅一馬路的距離,景湖居外又曾有警車被抛石,水官直指不排除干犯相關罪行的人逃到景湖居。

至於辯方質疑作供警員並無記下被告如何逃到景湖居,水官則認為,「經過一天的長行動,一些人為的錯誤是可能發生」,認為警員無必要就此說謊。

她終指,雖無證據證張被捕前曾使用涉案物品,但由於他無任何合理辯解為何會在社運場合攜帶足以破壞財物的士巴拿和衝釘器,而他戴上手套能輕易將物品從背包拿出,故裁定他罪名成立。

官拒接納第三被告身為巴士維修學徒 攜工具上班

就第三被告張浩一,他被捕時身穿黑頭巾、黑面巾,戴護罩及手套,手一揮便跌了一螺絲批落地,又從背包搜得鎅刀等大量工具。辯方證人供稱,他與張同為巴士維修學徒,於柴灣廠房工作,張所攜工具與工作有關。水官表示,接受該些工具可與工作有關,但質疑2017年7月已加入成為學徒的張,「奇怪地」大部分工具相當新淨,而證人甚至不知道案發當日張是否要上班,故拒接納該名證人的口供。

水官續指,張的裝扮反映他當日是參加社運,雖無證據顯示他被捕前曾使用該些工具,但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他被捕時正拿著螺絲批,有意圖使用或讓他人使用該物品作非法破壞財物用途。水官質疑,張所攜工具有相當重量,「冇意圖都唔會帶咁大袋工具出席呢啲場面」,故裁定他罪名成立。

官接納第四被告攜工具維修汽車 罪名不成立

至於第四被告何浩梃,他被捕時身穿黑色衫褲、戴灰口罩,並被搜得兩支士巴拿、一罐噴霧油漆及一支螺絲批,並無回答警員該些工具的用途。

何的父親供稱,何為汽車維修學徒,案發當日從住所往景湖居向一朋友的父親拿車匙以維修汽車。水官指,據現有證供,何似乎到達景湖居不久便被捕,而雖有他逃跑的證據,但接納他不一定有罪才逃離。

至於何被搜得的物品,水官指,黑噴漆是經常在社運事件被用來塗污公共設施的物品,但自己並非熟知整車的人士,不能斷言必不能用來修理汽車,而士巴拿和螺絲批亦是維修普遍使用的工具。

至於辯方批評作供警並無提及檢獲口罩,亦無給予手套等證物號碼,水官同意予人印象警員處理證物不嚴謹,令人感覺不滿意。

水官終指,整體而言辯方能說出何案發當日出現的原因,雖然被告當時戴上口罩和手套的裝束相當可疑,但考慮到他沒有案底,犯罪傾向較低,總不能排除他當日在拿車匙整車途中,被警員誤會拘捕的可能性。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罪名不成立。

官: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籲被告勿有不切實際期望

水官宣佈何浩梃當庭釋放,其餘3人則即時還柙候判,何望向其餘3名被告狀甚不捨。水官下令索取報告前,表明近期上訴法庭就此類案件有量刑指引,相信被告亦清楚明白,「唔好有太多不切實際期望」。她下令索取感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並強調不會考慮感化官的任何建議,只是想更詳細了解被告情況。

第二被告的代表律師要求再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水官即指「即時監禁幾乎係無可避免」,「你堅持要攞(報告)可以攞,但唔好有任何不切實際嘅期望」。她終批准全部被告索取社服令報告,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4日求情及判刑。

案件編號:TMCC119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