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公民社會聯合聲明:立法會不得以疫情爲由拒絕舉行公聽會 限制公民社會參與公共事務

公民社會聯合聲明:立法會不得以疫情爲由拒絕舉行公聽會 限制公民社會參與公共事務

立法會《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的會議上,以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爲由拒絕舉行公聽會,只願意透過書面方式接受公衆意見。去年十一月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亦以疫情為由,突然取消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的定期審議之公聽會。下列聯署的民間團體對立法會再次借疫情爲由限制公民社會參與立法會事務表示失望。《香港人權法案》保障公衆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立法會不得以疫情爲由,削弱公民社會在公共事務中的角色。

事實上,立法會已於一月十三日通過議案,容許相關委員會以視像會議形式舉行遙距會議,可見法案委員會絕對可以透過視像會議容許公衆參與公聽會。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明確指出,各國政府不得以防疫爲名削弱人權保障,任何防疫機制都必須有合理理據(legitimate purpose),具必要性(necessity)而且防疫機制必須與理據相稱 (proportionality)。人權高專辦指,當局尤其需要確保公民社會能夠透過遙距模式繼續參與公共事務[1]。

公聽會容許公衆直接與議員及官員對話,其意義對公民社會而言非書面意見能及。以《入境(修訂)條例草案》爲例,除了民間組織,不少難民、尋求庇護人士及曾經歷入境羈留的人士都希望能透過公聽會參與條例草案之審議,向議員及官員講述自身的免遣返聲情及入境羈留的經歷。

立法會的憲制責任之一是制定和修改法律,及就有關公共利益的議題進行辯論。《議事規則》、《事務委員會主席手冊》及《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等訂明立法會會議必須公開舉行,議會辯論廣受公眾關注的議題時更應邀請公眾提出意見。與其限制公衆參與,立法會更應履行其責任,運用遙距會議科技舉行公聽會廣納社會意見。

我們在此呼籲立法會保障公衆參與公共事務權利,並在疫情期間安排公衆以視像會議參與公聽會。

[1] OHCHR, “Civic Space and Covid-19: Guidance” (4 May 2020)

聯署團體:
CIC Detainees' Rights Concern Group CIC關注組
Civic Sight 公民透視
Civil Rights Observer 民權觀察
Father Franco Mella 甘浩望神父
Grassroots Cultural Centre 草根文化中心
Hong Kong Society for Asylum Seekers and Refugees 香港尋求庇護者及難民協會
Hong Kong Unison 香港融樂會
Human Rights in China 中國人權
Human Rights Watch
International Domestic Workers Federation
Justice Centre Hong Kong
RUN Hong Kong
Sounds of the Silenced - SOS
The Refugee Ministry Group
Time Auction
Union Church Hong Kong 香港佑寧堂
Wall-Fare Group Limited 石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