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0月27日尖沙咀「追究警暴,守護民眾,記者同行」集會,遭警方強力驅散,示威者轉至九龍各區堵路。20歲青年被指在逃避追捕期間向警員揮動鐵筆,另被指背包藏有鉗子並意圖作非法用途。裁判官今(1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指,反覆觀看影片後依然見不到有任何人手持武器並且揮動,未能安心地接納警員證供,裁定青年企圖襲警及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罪不成立。惟裁判官認為他當日行為自招嫌疑,故拒絕批出訟費。
報稱無業的被告林瑞廷(20歲)被控一項企圖襲擊警務人員和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稱他於2019年10月27日在九龍城品蘭街與界限街交界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17781;以及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案情指稱,當日下午5時半,數十名黑衣人士聚集在九龍城品蘭街與界限街交界,部份人手持棍狀物體。警員17781何天佑與隊員展開驅散行動,眾人開始逃跑,何自稱為跑得最快的一個,當他與被告距離半米至一米時,被告上下揮動一支鐵筆,但並沒有打中何。被告最終被警方截停及制服,其背包被搜出一把鐵鉗。
裁判官張天雁裁決指,何警員在庭上試範被告揮動鐵筆的動作,該動作會導致上半身有大動作,惟警員未能在影片中指出自己及被告的位置,更看不到任何人有3至4下明顯的揮動。張官表示,反覆在內庭觀看影片,只見數名防暴警員追捕黑衫人士,惟不見有人手持武器並且揮動,事件歷時短暫,瞬間防暴警員已捉住數名黑衫人士。
張官表示,未能安心接納何警員的供詞,況且「不理想」及「難以理解」的是,警方當時並非以企圖襲警和管有可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名作出拘捕,被告被捕6小時內錄取的3份警誡供詞中,警方亦從未就此兩項控罪宣布拘捕及警誡。張官又表示,基於現有證據,未能肯定被告背包搜出的鉗是意圖用作非法用途,故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
辯方提出訟費申請,透露去年7月曾去信律政司,以證據不足為由,要求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控罪,可是遭到律政司拒絕。辯方又指,警員作供稱被告有明顯的揮動,但控方未能證明此情節。
控方則反駁指案發時數十名身穿黑衣的人士一起逃跑,當中被告攜有防毒面罩和鉗,屬自招嫌疑的行為。最終張官接納被告行為屬自招嫌疑,拒絕批出訟費。
案件編號:KCCC65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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