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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宣判之後 黎智英再度向高院申請保釋遭拒 須繼續還柙

終院宣判之後 黎智英再度向高院申請保釋遭拒 須繼續還柙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去年12月初接連被控欺詐罪及《國安法》下的「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兩案均不獲准保釋,其後一度獲高等法院批准以一千萬元保釋。律政司就保釋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最終上訴得直,黎的保釋擱置。黎今日(18日)再次向高院申請保釋,《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拒絕批准保釋,黎須繼續還柙。案件將於4月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散庭後,黎的女兒會見律師團隊後,不禁落淚。

甫開庭,法官彭寶琴表示,為保障被告人的利益,以免對被告人造成不公,傳媒報導是次申請保釋聆訊的內容時,須受限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但稍後會視乎案件進度及情況,考慮以書面形式頒布判決理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規定,除被告人姓名、年齡、職業、面對的控罪、控辯雙方律師團隊、法官名字及申請結果外,不得發布任何有關申請保釋程序的內容。

此外,律政司早前僅就黎智英被控《國安法》一案的保釋決定上訴,即使該案的保釋在終院宣判後遭擱置,另一宗欺詐案的保釋依然有效。黎的律師索取指示後,撤回欺詐案的保釋申請,因此是次聆訊只會處理《國安法》一案的保釋申請。

司法機構安排了100個公眾座位及企位,並首次採用綠色手帶取代以往的紙張入場籌。早前司法機構發稿指,經過2月9日終審法院聆訊的經驗,不得轉讓的公眾旁聽手帶能更有效確保公平有序及符合座位先到先得原則。

高院的《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在去年12月23日批准黎智英以每項控罪各500萬元保釋。保釋期間不准離開香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任何時候均不准離開住所,不可接受任何傳媒採訪、主持網台或發表文章,也不得在社交媒體例如Twitter發布訊息。惟律政司即時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在除夕批出上訴許可,並撤銷黎的保釋,使黎保釋短短8日後重返監房收押。

終院五位法官於2月9日宣布判決,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司徒敬,一致裁定律政司一方上訴得直,指高院法官李運騰錯誤地將《國安法》第42(2)條與一般刑事案件程序下的酌情考慮混為一談,並裁定法庭在考慮《國安法》被告人的保釋申請時,門檻應更高、更嚴格。法庭須首先考慮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若果有充足理由,才會繼而進入一般刑事案件程序下的考慮,包括潛逃風險、被告背景等。

是次申請保釋前,黎智英於前日(16日)再度於監獄中被捕。他被指控由去年7月《國安法》實施至2月15日,串謀其助理Mark Simon、李宇軒、「攬炒巴」劉祖廸及陳梓華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黎另被指控串謀陳梓華協助李宇軒潛逃至台灣,惟李與另外11人在去年8月遭中國內地水警截獲,被判監禁8個月,現時仍於內地監獄服刑。

其中陳梓華於昨日(17日)被正式起訴「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協助罪犯」罪,提堂後不獲准保釋,須還柙至4月14日再提堂。黎智英亦被警方以上述兩項罪名拘捕,但暫未被落案起訴。

黎智英現年73歲,「勾結境外勢力」控罪指他於今年7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在香港請求外國或境外構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制裁、封鎖或其他形式的敵對行為。

案件編號:HCCP 727, 73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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