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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者治港」取代「港人治港」

「愛國者治港」取代「港人治港」

不知不覺,中共和土共已經用「愛國者治港」取代了「港人治港」,並且大有可能修改基本法,將「民主派」完全排除於特首選舉以至各級選舉之外。這明顯是歪曲了鄧小平當年「港人治港」應「以愛國者為主體」的說法,為了穩定管治,不擇手段,連用來合理化政治現實的法理依據也不顧了。

「港人治港」在基本法有清晰的定義,在香港,只有「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兩種身份,凡「永久性居民」,皆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不過,「永久性居民」如屬華人,由於中共不承認雙重國籍,一律被視作「中國公民」,除非持有外國護照或居留權的港人親自到人民入境事務處宣稱放棄「中國公民」身份,但作為「永久性居民」,仍然有選舉權,只是沒有被選舉權,不可以參選特首、出任問責官員和參加立法會地方選舉,然而基本法卻又容許百分之二十的立法會議員可擁有外國護照或居留權,而特區政府已將所有名額撥歸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如果要與時俱進,杜絕「外國勢力」對立法機關的干預和影響,合理的做法,應該一視同仁,修改基本法第六十七條,取消非中國籍的立法會議員的比例便行。

「愛國者」在法律上很難定義,不能擁有外國護照或居留權只是必要條件,卻不是足夠條件,如果上述國籍限住伸延至直屬親屬如配偶子女,雖然可增加說服力,卻又違反國情,令不少「其身不正」的國家領導人感到尷尬。必須宣誓效忠國家和特區政府、承認中國對香港擁有主權和治權、香港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可行的,可以杜絕港獨,但人心不同,如同其面,治港的執政者是否表裡如一,是如假包換的「愛國者」,誰可保證?

幸好「外國勢力」意外地幫了一個大忙,為了確保「愛國者治港」,彌補法律條文上的不足,其實可以採用不成文的標準——凡參選特首、問責官員、立法會議員和司法機關要員,全部要以是否受到外國制裁為審核資格,包括治港人士必定愛國,萬無一失。

題為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