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1月網民發起全港「三罷」,多區發生堵路示威,一名女子被指在彩虹堵路及用垃圾縱火,經審訊後,她今(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獲裁定「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縱火」兩項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梁嘉琪指,警長的辨認證供可靠性存在疑問,故此未能肯定被告就是搬動欄杆堵路的人,而且路上的垃圾在警方到達時便已經燃燒,未能得知點火的人是誰。被告散庭後感觸落淚,並與親友相擁。
被告張嘉瑩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彩虹邨近碧海樓迴旋處,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留下塑膠路障於上述道路,可能對上述道路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縱火罪則指她在同日同地縱火。
控方案情指,當日晚上9時半,警方乘車到黃大仙一帶巡邏,途經彩虹時,警長54219在車上目睹4男2女搬動膠欄柵堵路,附近有垃圾起火。警長遂下車追截,眾人見警察後即逃走,其中被告及另一名男子跑往迴旋處的方向,其他人則跑往太子道東。警長經一輪追截後,捉住了被告的右手㬹,被告的手套及手機隨即掉在地上,警長於是叫被告拾回物品並放回背包內,其後帶被告上警車。
裁判官梁嘉琪裁決時指,本案警長的辨認證供是最重要的部份,惟警長在庭上曾供稱第一次補錄記事冊時有將被告的外貌特徵記下來,但翻閱記事冊後,卻承認記錯,事實上是沒有記下相關資料,而且警長在盤問下亦承認不能完全辨認該4男2女的外貌特徵。警長在最初的記事冊上從無提及兩名女子,直至5至6個月後第二次補錄口供,才首度提及兩名女子在行人路上搬欄杆。
梁官又指,警長作供時表示不記得被告有否戴口罩,可是由車上觀察、下車追截、截停被告乃至把她帶上警車,若果警長在整個過程中均沒有留意被告有否戴口罩,實在成為了決定性的疑問,故此梁官對於警長的證供可靠性存有疑問,質疑警長如何在未能辨認4男2女的情況下,清楚兩名女子搬膠欄,警長又是否能肯定被告就是當晚搬膠欄的人。
至於縱火罪,警長稱示威者除了搬動欄杆之外便沒有其他物品,警方到場時,垃圾已經正在燃燒,無法得知由誰點火,況且警方最初拘捕被告的罪名並非縱火罪,她身上亦未有搜出任何易燃物品。
不過梁官質疑,被告若然真的站在旁邊的巴士站,事不關己地旁觀,為何目睹警方後會逃跑,直指逃跑是不合理,甚至是可疑的行為。另外,梁官質疑若果手套是污糟和不屬於被告的,為何被告會在警長的要求下拾起它並放進自己的背包,被告的行為實屬十分可疑。可是梁官認為,被告可疑也不代表她一定有罪,由於未能依賴警長的辨認證供去肯定被告就是堵路和縱火的人,因此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CCC1383/2020、KCS 511674/2020

